社團協會登記申請書
福州市民政局 :
福州市律師協會不符合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社會團體定義,不具備社會團體設立登記的條件,且該協會在運行過程中嚴重違反國家民政部、財政部、監察部、發改委等幾部委的相關管理規定,幾經投訴拒不糾正,現依法向貴局申請撤銷對福州市律師協會的社團登記。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因此,律師協會的設立登記及其活動必須遵守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受該行政法規的調整。
二、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第七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和
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福州市律師協會應由福州地區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自愿加入,且經貴局依法登記并接受貴局的登記管理、檢查監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第三款、第五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結社、……的自由”。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根據以上規定,律師協會的設立、登記、存在和活動,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否則,就是非法組織,就應當給予撤銷甚至取締。
又據民政部、財政部、發改委、監察部、國家稅務總局、糾風辦等國家幾部委三申五令:社會團體會費實行“自愿交納”原則,“不得違反自愿原則強制收取會費”;“不得借業務主管單位的登記、驗證、年檢等行政行為搭車收費”。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民政部發改價格[2010]1182號《關于治理規范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更是明文規定:“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根據《價格法》和國家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下列收費行為一律取締。1、將會費與行政許可或行政職能掛鉤強制收取的;2、強制企業加入協會、學會等社團并收取會費的;3、利用(借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可見,律師協會作為社會團體,其會員會費的收繳必須遵守自愿原則,違反自愿原則強行收繳律師協會會員會費的,應當受到法律追究,給予行政處罰,直至撤銷登記、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律師協會竟是一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五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的規定,強制加入的組織。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民政部發改價格[2010]1182號《關于治理規范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的規定,律師協會這種“強制加入”的方式決定其不能向會員收取會費。
但是,律師協會不僅在其章程中規定會員有交納會費的義務,而且《福建省律師協會會費收取辦法》(2005年6月7日福建省第七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2013年6月22日福建省第九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個人在年度檢查考核或年度考核前,未足額交納會費的,視為未能履行《福建省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律師協會將及時通報司法行政律師管理部門,待律師協會出具已全額交納會費的證明后,再進行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或律師個人年度考核”。
因此,福建省律師協會會員會費的收繳,實行的完全是一種“將會費與行政許可或行政職能掛鉤,強制收取的”的制度,屬于應當取締的違法亂收費。
并且,歷經本所及其設立人鄒麗惠律師連續多年的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福州市律師協會仗著有民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充當保護傘,不僅拒不糾正違法亂收費行為,而且肆無忌憚地對本所和鄒麗惠律師進行無所不用其極的打擊報復,連續四年不給本所和鄒麗惠律師進行年檢考核、備案蓋章,嚴重影響本所和鄒麗惠律師的正常執業及合法權益,然后再制造借口、巧立名目地給予鄒麗惠律師行業處分,企圖逼迫本所和鄒麗惠律師就范。
福州市律師協會的違法行為,實屬情節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給予撤銷登記。為此,特向貴局提出申請,請依法審查、處理,并將查處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本律師事務所反饋!
申請人:福建燁陽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鄒麗惠
二零XX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團協會成立申請書
尊敬的北京大學共青團委員會:
北京大學西域文化傳播交流協會是在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團委直接領導下、最初由北京大學在讀的十五名來自全國各地的本科、碩士生策劃發起、并由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王曙光副教授的熱情指導下擬成立的一個面向所有在校學生,以中國歷史上的西域(包括今天的新疆、甘肅、內蒙古中西部)地區內的文化特色、經濟發展和歷史民俗風情等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各種方式對其進行介紹展示、觀摩探討以使對該領域感興趣的同學找到一個充分發展自己的興趣愛好的組織平臺,并向更多的北大師生和社會展現西域文化的精髓和魅力所在,大力弘揚優秀的中國傳統和現代文化,以促進交流、探討優秀文化發展前景為義不容辭責任的學生社團組織(具體介紹見下文)。在經過了近段時間來的大量細致的準備工作之后,特此向校團委提出書面成立申請。
以下是對于此研究會各方面事宜的具體說明:
1. 協會發起成員最初策劃成立這一團體的緣由來自于對地理意義上的西域地區文化的強烈的共同興趣和進行更深入探討的共識,比如絲綢之路的興衰、樓蘭古城的未解之謎、敦煌莫高窟的經卷寶藏、天山南麓的新綠洲文化等等。
2. 協會發起成員來自于全國各地,包括少數民族同學,成立后擬吸納成員只看重對于西域文化與發展的興趣,歡迎并鼓勵所有北京大學同學的加入,并將在協會成立后的宣傳的發展中強調其開放性的特點。因此,該協會并非一個區域性學生組織。區域性將違背該協會的建立初衷。
3. 我國歷史上的西域創造了悠久璀璨的文化,成為數千年中華文明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也引起了學界諸多人士的關注,但是北京大學目前還沒有重點關注這一文化領域的社團,因此我們認為成立這樣一個協會很有必要。本協會的宗旨為“關注文化,探索真理”,具體而言有:
(1)協會的根本宗旨在于大力弘揚優秀的中華民族歷史文化精髓,發掘當代文化潛力,增進優秀文化的國際國內影響力,以文化研究促進經濟發展,為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增添一份力量,并進一步豐富北京大學的校園文化,豐富同學門多彩的校園生活,促進當代大學生培養健康積極的興趣愛好,陶冶情操,益智怡情。
(2)關注文化研究的縱向深入與推廣普及,創造積極、活躍、嚴謹、開放的協會氛圍,為對這一領域感興趣的同學提供一個實現興趣愛好,進行更深入了解該領域,并可以與擁有共同興趣的朋友交流的有益平臺。
(3) 注重研究性,協會舉辦的活動強調一定的內容深度,擬邀請數位海內外該領域內的專家學者給與指導和與社員交流,以關注該領域內當前國際國內熱點問題為主,注重所展開活動的學術質量,避免空泛和膚淺;但同時強調活躍開放的氛圍,避免過于嚴肅,學術性與趣味性并重。
(4)強調“在實踐中研究”的特色。充分利用社團資源盡可能多地為社員及所有北大師生提供真實寶貴的文化素材,創造親身體驗文化的機會,建設以“實踐性”為第一要義的動態社團,在實踐中實現學術性與趣味性,有別于一般研究機構對于該領域的研究。
(5)注重與其他文化研究類社團的交流合作、互通有無。另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與甘肅省政府對本協會的發起與成立給予了大力支持和關注,并將在成立后為協會的各項活動提供可能的便利與幫助。我們有理由對協會成立后的發展更加充滿信心。
協會的其他相關材料一并附后,請審閱。
誠請校團委批準該協會的成立。
致禮
北京大學西域文化傳播交流協會發起人
20XX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