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最新通化最低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單位和個人多少錢一個月?僅供參考。
各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好《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落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辦發〔2019〕26號)要求,切實減輕參保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負擔,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專用指標的計算和使用
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簡稱“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社會保險專用指標,在核定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等方面使用。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以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和城鎮私營單位的就業人數、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其中,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數、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使用省統計部門統計的數據;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數使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計的數據。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核定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暫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會同省財政廳計算發布。
二、調整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辦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作為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的核定周期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辦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調整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辦法,以單位職工繳費工資之和核定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得采取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對比就高的辦法進行核定。
四、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政策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可在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執行周期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社會保險專用指標使用過渡性措施
各地核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采取過渡性措施。其中,2018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市(州)、縣(市),使用2018年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低于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市(州)、縣(市),從2019年至2021年,用3年時間,過渡到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