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指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是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基數,也是參保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特殊情況下,有上限與下限之分。如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何規定的?以下為你介紹關于寧波社保繳費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際情況確定。那么2019年寧波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是多少?寧波社保繳費基數最新調整政策如下。
2019年起,寧波將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至2021年的3年內每年下浮幅度相當于醫療保險單位繳納部分1個月的額度。同時,對首次上規模的小微企業(以下簡稱“小升規”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納部分,連續3年按照相當于1個月的額度下浮繳費比例。敲黑板,一起來劃重點!
下浮對象
●本次階段性降低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的對象為:
◎依法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等不列入本次階段性降低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的政策實施范圍。
●“小升規”企業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的對象為:
◎由市經信委、市統計局確認公布的,依法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新上規模的小微企業。
下浮標準
●2019年階段性降低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的標準為:
◎相當于企業繳納的應收月份為2018年12月份的職工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在2019年1月下浮。2020年和2021年的下浮辦法以此類推。
●“小升規”企業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的標準為:
◎相當于企業繳納的應收月份為每年6月份的職工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在每年的7月份下浮。
操作辦法
●符合條件的企業無需申請。
◎各地人力社保部門按照參保屬地原則做好費率下浮企業的確認工作,統一報市人力社保部門進行集中下浮操作。
●集中下浮月份,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程序不變,仍按現行辦法操作,企業參保職工個人仍需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相關事項
●在集中下浮月份發生應下浮而未下浮的,由企業在下浮之月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征求當地財政、稅務、經信部門意見后,符合條件的,在下月征繳額中予以抵扣。
●集中下浮月份,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個人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應由企業繳費劃入部分仍按規定標準從結余基金中劃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