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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低保申請條件及標準,廈門低保每月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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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是黨和國家出于人道主義和社會責任通過財政作為支撐來為低收入家庭提供最基本的經濟生活保障!多年來最低生活保障金幫助了無數處于掙扎在溫飽邊緣的農村低收入家庭。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那么2019年廈門低保申請條件有哪些?廈門低保每月補助多少錢?下面小編整理了關于廈門低保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㈠凡本市戶籍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標準(每人每月720元)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3.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㈡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殘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獨享受低保:
1.低收入家庭;
2.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
3.完全依靠父母退(離)休金或遺屬補助費生活的家庭。
喪失勞動能力殘疾人,是指一、二級肢體殘疾人、視力殘疾人,一、二、三級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
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是指因患病導致自負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在提出申請的前3個月內,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標準;且提出申請的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㈢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已經享受的應予取消:
1.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我市低保標準的家庭。包括:
⑴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的家庭(不含摩托車、殘疾人專用代步車輛);
⑵人均金融資產超過我市低保標準24倍的家庭;
⑶擁有2套以上產權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積超過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以上的家庭;
⑷有經商、辦企業或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⑸自費安排子女借讀、擇校、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家庭;
⑹家庭成員有出國工作(包括勞務輸出)、學習、經商的;
⑺申請低保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低保期間,購買高額價值(單品人民幣2000元以上)收藏品的家庭;
⑻申請低保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低保期間,購買商品房、新建或者購買非居住用房、裝修住房并且裝修水平明顯高于我市低保標準的家庭;
2.拒絕配合低保工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家庭;
4.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
5.未通過訴訟或者未通過有關單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擔能力的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要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6.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推薦就業,無正當理由不就業達二次以上,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達三次以上的;
7.在申請時已在本市以外地區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讀書的在校學生除外;
8.外地來廈就讀的在校學生;
9.根據規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低保標準確定與保障金額計算

㈠低保標準實行城鄉統一,與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掛鉤聯動,在最低工資標準的36~42%之間確定(從2017年7月1日開始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720元,占最低工資標準的42%)。當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當我市低收入居民生活費用指數達到規定條件時,給低保對象發放臨時價格補貼。
㈡低保補助金額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低保補助金額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補助金額=(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
單獨享受低保的殘疾人,按我市低保標準全額發放保障金。
㈢低保家庭中的未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的重度殘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級)、喪失勞動能力的危重病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未成年人、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本人,計生特殊家庭(指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和計生手術并發癥的家庭)、單親家庭(指配偶一方已故或失蹤,子女未成年的家庭)成員,增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0%的保障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增發條件的對象,按照其中一項核定保障金,不重復享受。低保家庭中80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標準發放高齡補貼。
㈣低保對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其他專項救助。

家庭經濟狀況認定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㈠家庭收入。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現金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機動車輛、船舶,房屋,債權等。
㈡以下項目應當計入家庭收入:
1.各類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及其他勞務所得;
2.從事各類經營、服務活動和農副業生產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現金的實物收入);
3.各類離退休、退養、退職待遇,失業保險金、基本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部分除外)、被征地人員養老金、老年養老補助金、商業保險等;
4.遺屬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享受40%救濟對象的生活補助費;
5.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6.一次性安置費、一次性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及定期給付的各種生活補助(補償)費;
7.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所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得、規劃拆遷補償所得;
8.財產租賃、轉讓或者變賣所得;
9.接受贈予、繼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財產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根據有關規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㈢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人民政府給予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及其他特定對象的定期、專項補助和慰問款物:
⑴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
⑵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⑶軍隊轉業、復員、退役軍人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
⑷義務兵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經濟補助金;
⑸政府發放的高齡補貼或尊老金;
⑹殘疾人康復補助、護理補貼、教育補貼、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等殘疾人專項補貼經費;
⑺廉租住房補貼、庫區移民補助;
⑻歸僑、臺胞等生活補助費;
⑼物價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金等。
2.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金,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給予對國家、社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員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
⑴勞動模范榮譽津貼;
⑵見義勇為獎勵金;
⑶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獎勵費、獎勵扶助金、困難女孩家庭幫扶金、緊急救助撫慰金、醫療救助金等;
⑷在校學生的獎學金。
3.職工由單位統一扣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城鄉居民自行繳交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居民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
4.因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職工依照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者一次性安置費中,用于社會保險的部分;
5.因公(工)負傷、一般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職工喪葬費及死亡撫恤金、困難補助金;
6.因土地被征收而獲得的補償金中用于社會保險和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
7.殘疾人勞動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8.參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活動所得;
9.因病生活困難而得到人民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因就學困難得到人民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中用于學業開支的部分;因災生活困難而得到人民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中用于住房修復開支的部分;
10.根據規定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家庭經濟狀況如何核定

1.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對象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2.鄰里訪問。走訪村(居)民和街坊鄰居,了解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
3.信函索證。通過信函至申請對象從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機構)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4.行業評估。以區為單位,由區民政部門參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行業工資指導價合理評估;
5.支出推算。根據家庭消費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
6.民主評議。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主持召開居(村)民民主評議小組會議,對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民主評議;
7.信息核對。通過戶籍管理、房產管理、車船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社會保險、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部門和機構的信息管理系統,查證、核對申請人家庭人員、收入情況,以及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機動車船、投資辦企業等財產信息。

家庭各類收入如何計算

1.家庭月收入,城市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前6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確定,農村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確定;
2.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收入;
3.對在職人員或者自謀職業人員進行收入核算時,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實際收入一時難以核查的,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4.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破產等原因,已經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取或者未足額領取工資或生活補助費,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補發的,經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5.享受醫療期或病假的職工、離崗休養的職工、學徒工、無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6.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標準計算;高于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7.打零工、做小生意、擺攤修理、人力搬運、家政服務等非固定從業收入,能證明實際收入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不能證明的參照當地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計算;
8.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當地價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計算收入;不能準確核定的,可以參照當地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計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的,可以酌情降低標準計算收入;
9.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生活補助(補償)金的人員,應當憑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在領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該職工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我市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如果剩余部分為零或者負數的,則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10.因征地領取一次性征地補償費的家庭,其領取的一次性收入應當按照家庭人口數和我市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如果剩余部分為零或者負數的,則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11.因房屋拆遷領取拆遷補償費的家庭,應當憑有效憑證,在領取的拆遷補償安置費中扣除購置安居性質自住房屋實際支出費用和必要的房租、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費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我市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如果剩余部分為零或者負數的,則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12.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標準,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沒有法律文書的,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標準2倍(含2倍)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可以不計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標準2倍的,一般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
13.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低保申請審批程序

㈠低保審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區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㈡申請低保,應當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履行授權委托低保工作部門核查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相關程序,并且如實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收養證或其他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證明;
2.殘疾證、疾病證明、學生證明、計生特殊家庭證明、勞動能力狀況證明,街(鎮)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
3.家庭成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的就業收入或者其他收入證明,離(退)休證、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
4.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拆遷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
5.有關裁決、判決、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申請人家庭常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符合戶籍遷移規定的,原則上應將戶籍遷至常住地后提出申請;暫不具備戶籍遷移條件的,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㈢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時根據申請人授權,通過市、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根據材料審查和信息核對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且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低保經辦人員和居(村)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的低保申請,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且說明理由。
㈣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實施。調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分別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調查,覆蓋面應當達到100%。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完成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居(村)民委員會成員、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黨員代表、居(村)民代表等人員組成,總人數不得少于15人。低保工作人員向評議小組會議介紹入戶調查情況,經評議小組成員評議后投票表決推薦。出席評議的人員必須超過評議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對評議結論簽字確認,評議結論無論同意與否,都要將完整材料報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評議小組評議情況應形成記錄并存檔。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結論及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居(村)及自然村(組)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對于群眾有異議的,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并且重新公示。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員會協助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其間發生的法律及行政行為糾紛依法由委托機構承擔。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且連同申請人材料一并報送區民政部門。
㈤區民政部門應當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對登記備案的低保經辦人員和居(村)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的申請應當全部入戶調查。根據材料審核和入戶抽查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對批準的對象,區民政部門應當通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向申請人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且說明理由。經批準的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在其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區或者自然村(組)將批準家庭的戶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補助金額等長期公示。
㈥宗教教職人員申請低保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交由宗教活動場所出具并且經場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門確認的本人收入證明、在現任職宗教活動場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等材料,長期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還應當提交本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時間證明。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及時納入當地低保。
㈦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居(村)委會應按照戶籍地居(村)委會的協查函件要求,協助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調查取證及公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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