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口老化的加速到來,社會保險養老已經成為老人的基本保障,但是現實的一個問題也凸顯出來,很多老人已經到了退休的年齡,因為參保年齡大,參保晚、流動打工、中斷繳費等原因,到達退休年齡后才發現,未繳滿15年怎么辦?還能不能領到保險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于未繳滿15年的可以采取三種辦法。
第一種辦法,對于允許延長繳費至15年,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待遇領取地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然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之后就可以按正常的社保規定領取保險金了。
第二種辦法,對于延長繳費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年限仍未滿15年的,也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種辦法,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機構按照程序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社會保險是法定的保險,它是國家管理部門以法律為依據,以行政手段進行實施和管理的保險。凡是參加工作或自謀職業的成年人都應該,也是必須參加的保險。它可以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范圍內的經濟保障。
信凱律師也提醒各位:
社會保險是政府行為,所以它帶有強制性的特點。雇主或機構在雇用雇員時應該簽定勞動合同,雇主或機構應該為雇員辦理社會保險,這是雇主應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果發現單位沒給自己交社保,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讓單位補交之前沒交的社保。如果單位拒絕辦理,應當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