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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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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很多人關心的內容,最近,濟南市出臺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歡迎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費,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2015〕34號)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批準、支付等相關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關業務,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繳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簡稱自有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維修資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

(六)支付物業費的;

(七)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

(九)出國(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職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購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職工夫妻雙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父母、子女必須與職工夫妻中的一方為同一戶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職工和配偶及同一戶口共同居住直系血親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依照第(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和配偶及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依照第(三)、(四)、(五)項規定提取時,僅限于職工及其配偶。

第六條 職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按貸款合同的約定每還本付息滿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職工辦理了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優先用于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還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銷戶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如有逾期未能償還本金及利息的,必須在還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辦理提取。

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按規定程序催收仍未償還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不足部分依法繼續執行或執行其它財產。

第三章 提取額度及時間

第九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在取得有效憑證和證明材料三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實際支出,且每個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度不超本細則實施后該筆貸款已正常償還的總額度(不包括部分提前還貸部分)。職工每提前還貸一次,可至公積金經辦網點辦理一次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度不超過該次提前還貸的金額。

第十一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租賃商品房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7200元;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提取的,提取額度合計不超過實際房租支出金額。

第十二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提取低保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家庭當年實際支出的房租或者物業費,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額度為12000元。

第十三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的規定提取,以及其他非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額。

第十四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規定提取時,應支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本金及利息,并同時注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應提供的申請材料

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均需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及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身份證明材料: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蓋章的《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提取證明材料中沒有記載提取申請人姓名的須再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取得《外國人永久居住證》的以《外國人永久居住證》作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其他人代辦提取的,還須出具提取人的《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提取證明材料:

(一)購房提取應提供的材料:

1.購買本市商品房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應提供在濟南市不動產登記系統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原件和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購房全款發票或全款《濟南市房地產企業預收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2.購買本市存量房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根據房改政策有關規定購買本市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與有效購房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或房改分配表與有效購房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4.購買本市拆遷安置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繳納房屋差價款的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5.異地購買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和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購房全款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商品房銷售合同》原件。

(二)建造、翻建、大修提取應提供的材料:

1.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鎮級及以上相關部門批準建造、翻建、大修的批準文件,《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建筑材料的發票或《工程預算單》的原件及復印件。

2.列入居住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由居民個人承擔的費用,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時職工應提供交費憑證和項目實施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職工償還自有住房商業銀行住房貸款首次提取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借款人的個人征信報告、在濟南市不動產登記系統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滿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2.職工償還自有住房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再次提取的,應提供本項第1款除“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借款人的個人征信報告”以外的所有材料。

3.職工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只需按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還需提供購房合同;職工償還公積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及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規定提供材料。

(四)租房提取材料:租賃商品房提取的,單身職工提供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并現場簽訂《個人婚姻狀況聲明》;已婚職工提供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原件。單身職工或夫妻兩人中有公積金繳存地在濟陽、商河、平陰、章丘的,單身職工、夫妻兩人均需提供由該繳存地房管部門出具的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原件。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提取的,需提供公租房租賃合同原件和租金繳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支付住宅維修資金應提供的證明材料:所購買房產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或已在濟南市不動產登記系統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原件,2017年3月7日后開具的支付住宅維修資金的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費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物業服務費發票等原件及復印件。

(七)繳存職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以支付物業費,每人每年只能申請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1000元,按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辦理;申請人也可在公積金中心網站辦事大廳在線辦理本業務,公積金中心定期將提取金額支付至個人賬戶;次年如需提取的,應重新辦理。

(八)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失業證或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非本市戶籍職工的,應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口簿、本人的社保轉移單或異地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參保憑證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2.職工戶籍遷出濟南行政區的,應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和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遷移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十)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移民批準文件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職工正式退休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退休證或單位批準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十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或民政部門發放的殘疾證(1-4級)以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醫院或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經公證部門公證的遺產繼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或遺贈有爭議的,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的相關材料后,符合提取條件的,填寫一式三份《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并加蓋單位公章,由提取人或代辦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批手續。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公積金中心當即審批,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后,提取人持《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和公積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到繳存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已轉入公積金中心托管戶的,可持身份證明材料和提取證明材料,直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遠郊區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憑規定的申報材料到當地繳存銀行進行初審后,由繳存銀行報公積金中心復核審批,審批通過的,由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還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辦理業務:

(一)公積金沖還貸

1.定義:沖還貸業務是指繳存職工可申請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沖抵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繳存職工是指在公積金中心本部(不包括電力、濟鋼、鐵路公積金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償還的貸款是指在公積金中心本部申請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辦理范圍: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業務的繳存職工包括所申請償還貸款的借款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里登記的參貸人員。

辦理條件

(1)繳存職工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為非凍結狀態,有多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須先辦理賬戶合并手續。

(2)住房公積金貸款狀態為正常,沒有逾期尚未償還的本金及利息。

(3)本業務不得在所申請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扣款日辦理。

4.所需材料:該業務需本人辦理。借款人及配偶辦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蓋章的《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其他參貸人辦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借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出具的《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

辦理時間及金額:自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的第三日起可辦理沖還貸業務,每名繳存職工每年可以辦理一次,且兩次辦理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需結清貸款的除外。沖還貸金額不計入繳存職工辦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及通過委托提取業務的還款額度。

6.其他約定:繳存職工辦理完畢沖還貸業務后,已結清全部貸款本息的,可到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銀行辦理解除抵押手續;貸款尚未結清的,需按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計劃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按月委托提取業務

1.定義:按月委托提取業務是指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委托公積金中心按約定的額度逐月將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活期儲蓄賬戶。

2.辦理范圍:可辦理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的職工(以下稱委托提取人)包括在公積金中心本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在公積金中心本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須是在公積金貸款系統中登記的參貸人員)。

辦理條件

(1)委托提取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為非凍結狀態,有多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須先辦理賬戶合并手續。

(2)住房公積金貸款狀態為正常,沒有逾期尚未償還的本金及利息。

(3)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轉賬賬戶必須是本人名下的與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同行的儲蓄賬戶。

4.所需材料:該業務需本人辦理。借款人和配偶辦理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活期儲蓄賬戶原件及復印件;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辦理的,還需提供購房合同。

5.轉賬時間:按月委托提取業務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日轉賬(遇節假日順延)。

6.轉賬金額:每月累計轉賬總額度不超過委托提取人辦理本業務起該筆貸款已正常償還的總額度(不包括部分提前還貸金額),提取額度到百元。

7.轉賬規則

(1)同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轉賬順序依次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配偶。

(2)實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間,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凍結的,本業務自動終止。

(3)實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間,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逾期,自動中止轉賬,貸款狀態恢復正常后,本業務繼續辦理。

8.變更與終止

(1)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指定的個人活期儲蓄賬戶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時變更的,造成劃款失敗等責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自行承擔。

(2)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終止本業務的,應及時辦理終止委托手續。

(3)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證至公積金服務大廳、市政務服務中心公積金窗口或受委托銀行服務網點辦理變更或終止手續。

(4)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已全部結清的,按月委托提取業務自動終止。

9.其他約定

(1)委托提取人辦理本業務后不得再到公積金中心提取服務網點現場辦理償還公積金貸款提取業務。

(2)借款人及配偶不辦理該業務,但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辦理該業務的,需借款人及配偶知曉,因借款人及配偶不知曉該情況造成糾紛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擔。

(3)符合條件的委托提取人中有一人辦理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的,該筆貸款原已簽訂的全部按年委托提取還貸協議自動終止,委托提取人應保證該筆貸款所有已簽訂按年委托提取還貸協議的委托提取人知曉,如因不知曉該情況造成糾紛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擔。

(4)因系統停機、維護或升級導致按月委托提取還貸業務無法按時轉賬的,待系統恢復正常后,公積金中心將及時為委托提取人辦理轉賬。

第六章 資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各類提取應將提取資金直接劃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或職工本人活期儲蓄賬戶,不得支付現金。職工憑公積金中心審批材料及提取人、委托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到繳存銀行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繳存銀行負責身份證及賬戶的校驗及資金劃撥工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以偽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根據國務院、省有關規定,取消繳存職工一定時限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并作為失信信息記入信用信息系統中,在今后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面將受到一定限制,已套取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回資金,拒不退回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非法從事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將聯合公安等執法部門堅決予以打擊,對性質、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自有產權住房是指: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擁有產權(或共有產權),且使用性質為自己居住的住房。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直系血親是指:直系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父母和子女。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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