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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戶籍新政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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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武漢最近出臺《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武政規〔2016〕33號),在中心城區實行積分落戶制度。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57號)精神,加快推進全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適應以人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調整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中心城區(包括:江岸、江漢、?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及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開發區(包括: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武漢化工區)、新城區(包括:蔡甸、江夏、東西湖、黃陂、新洲區)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為加快推進我市新型城鎮化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1.控制中心城區人口規模,適度放開開發區和新城區區域落戶限制。根據中心城區、開發區、新城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科學設置中心城區落戶條件,控制中心城區人口規模,適度放開新城區和開發區落戶限制,合理引導農業人口向城鎮轉移,提高開發區、新城區對人口的吸納能力,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2.堅持服務經濟發展,為創新創業提供人才支撐。服務“萬億倍增”計劃、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和打造經濟、城市、民生“三個升級版”,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積聚高素質人力資源,放寬人才落戶條件,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城市發展活力。

3.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不得強迫其辦理落戶手續。

4.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城鎮發展與產業支撐、就業轉移和人口集聚相統一,激發城鎮化發展的潛力。

(三)總體目標。根據我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嚴格控制人口規模,不斷優化人口結構,逐步形成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升級相匹配的入戶政策體系以及非戶籍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政策體系。進一步創新和完善人口服務與管理制度,完善居住證制度,建立全市共享的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努力實現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數量控制在1200?1300萬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區、開發區常住人口數量控制在1000萬人左右。全市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84%以上,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75%以上。

二、進一步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

(一)在中心城區實行積分落戶制度。改進現行中心城區落戶政策,對不符合現行落戶中心城區政策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適用積分落戶政策。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合法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文化程度、專業職稱(職業技能)、個人誠信記錄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對達到規定標準條件的人員,可在中心城區申請登記武漢市常住戶口(具體積分辦法另行制定)。

(二)放寬開發區、新城區區域落戶條件。在開發區、新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合法租賃)和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參加城鎮社會保險2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本人可在房屋所在地(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鐵箕山派出所所轄區域除外)申請登記武漢市常住戶口。其中有自有產權房屋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條件),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武漢市常住戶口。

(三)進一步放寬創新創業人才落戶條件。大力吸引高層次人才、高校畢業生、高技能人才等在漢創新創業。對符合國家“*”、湖北省“*”、武漢“城市合伙人”“黃鶴英才計劃”(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3551”光谷人才計劃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端人才聚集工程”)人選的,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符合投靠條件),可申請登記武漢市常住戶口。

對在漢就業創業非本市戶籍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含具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海外學歷回國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引進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條件),可申請登記武漢市常住戶口。

對具有全日制大學專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在漢就業創業,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合法租賃)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年齡在30周歲以內,在漢連續參加城鎮社會保險1年以上,本人可申請登記武漢市常住戶口。

在漢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筑業、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限額以上商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的非本市戶籍高管班子成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合法租賃),連續參加城鎮社會保險1年以上,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條件),可申請登記武漢市常住戶口。

獲得國家、省、市勞動模范稱號、“五一”勞動獎章的外來務工人員及其他特殊貢獻者,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合法租賃),根據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申請登記武漢市常住戶口。

(四)適度放寬投靠落戶條件。取消夫妻投靠年齡限制。凡有自有產權房屋,申請投靠到中心城區落戶的,夫妻婚齡由10年調整為5年;申請投靠到新城區、開發區落戶的,取消婚齡限制,可在被投靠方居住地申請登記武漢市常住戶口。

放寬子女投靠(隨遷)父母落戶的年齡條件。子女投靠父母,或與父(母)隨遷來漢的,子女年齡由18周歲以下(以下含本數,下同),放寬為中專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齡在20周歲以下、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22周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調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條件,男性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及以上,且在戶籍地無其他子女的,可申請投靠在漢子女。

(五)完善開發區、新城區戶口遷移政策。放開本市開發區、新城區農村人口戶籍城鎮化限制。堅持自愿原則,鼓勵在新城區鄉鎮(街道)工作,對自有產權房屋的農村戶籍人口將戶口登記為城鎮戶籍人口,就近推動新城區城鎮化進程。

開發區城鎮戶籍居民在中心城區有自有產權房屋,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中心城區常住戶口。

放寬新城區城鎮居民進入中心城區、開發區落戶條件。新城區城鎮居民在中心城區、開發區有自有產權房屋、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參加城鎮社會保險2年以上,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積極創新戶籍管理制度

(一)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逐步取消與戶口性質掛鉤的政策標準設置,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制度體系。

(二)健全完善居住證制度。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規定,公民在武漢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可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與武漢市戶籍人員同等的義務教育、就業、衛生計生、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務,享受辦理出入境、交通、職業資格、生育等證照便利。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義務教育等公民義務。

(三)完善人口信息管理機制。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為唯一標志、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市級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建立統一的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平臺,打通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房產、衛生計生、民政、稅務等信息系統接口,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間人口信息整合和共享,推動人口信息查詢、統計、積分落戶管理全程網上辦理。統一人口統計標準,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制度,不斷提升人口服務與管理水平。

(四)改進優化戶政管理工作。進一步簡化戶口登記審批程序,下放審批權限,縮短辦理周期,積極創新“互聯網+”條件下的戶政管理工作。

四、扎實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一)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憑《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補貼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就業創業服務。加強教育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加強衛生計生服務體系建設,保障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享有便捷的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把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逐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承租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聚集,提高綜合承載力和容納力,吸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二)做好社會保險和相關政策的銜接工作。做好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工作,將其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納入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后,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城鎮養老、醫療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三)探索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賦予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依法保障進城落戶人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鼓勵進城落戶人員以轉包、出租、入股、轉讓等合法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集體經濟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賦予農民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合法權益。研究建立建設用地指標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數量相掛鉤的制度。對于承包地、宅基地已被政府完全征收且村集體無法提供新的承包地、宅基地的被征地農民,按照自愿、就近原則,納入城鎮戶籍人口登記范圍。

(四)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戶口改登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加快推進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步伐,將實施“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全部納入城鎮戶籍人口登記管理范圍,實現戶口登記上的身份轉化。統一將“城中村”農業戶口改登為“居民戶口”。

(五)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統籌考慮常住人口的總體規模和基本公共服務增支等客觀因素,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由接收地財政負責保障。

五、強力推動工作落實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法制辦、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以及市文明辦、市綜治辦、市網信辦、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部門和單位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的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研究制訂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重大措施,協調解決改革推進中的重大問題。

(二)抓緊落實政策措施。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完善制度,落實經費保障。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全市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導。

(三)有序開展試點工作。深入調研戶籍制度改革中涉及的相關政策,先行放開開發區、新城區落戶限制,有序開展中心城區積分落戶制度試點工作。大力宣傳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建立政策評估機制。適時組織開展居住證、戶籍管理、公共服務等相關政策的評估,研究解決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加強全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完善公共服務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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