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社保繳費基數
本人上年度發放的工資或薪金總額(包括各項補貼、獎金等)的月平均工資(年度發放的工資總額÷12)
赤峰社保繳費地點
赤峰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赤峰市松山區大明街8號
電話:0476-8822663
赤峰市紅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赤峰市紅山區三東街
電話:0476-8243103
醫保繳費標準
新出臺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對弱勢群體“有優惠”:18周歲以下少年兒童和在校學生中的低保、重殘人員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中的低保、重殘人員每人每年240元。
據了解,從今年起,松山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行預繳費制度。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的征期,由原來的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調整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實行預繳費制度。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可以隨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不受征繳期的限制,并于出生之日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實行預繳費制度后,取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設置,享受待遇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繳費標準為:18周歲以下少年兒童和在校學生每人每年6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300元;18周歲以下少年兒童和在校學生中的低保、重殘人員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中的低保、重殘人員每人每年240元。繳費方式是:在校生由學校負責統一組織參保;其他城鎮居民以居住地為準,由所在的鄉鎮和街道負責組織參保。其中,普通居民參保需要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重度殘疾人需要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低保對象需要同時提供鄉鎮或街道開據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需要提醒居民注意的是:在繳2017年的醫保費時需要帶上2015年的繳費收據和身份證、戶口簿。
另據介紹,因各地情況不同,實行預繳費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以當地通知為準。
基本養老保險收繳比例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動養老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根據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赤政發[1999]7號)的通知精神和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全區實行養老保險費率統一執行20%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確定市本級繳費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比例,現通知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提取比例為:
1、企業繳費比例為:20%
2、個人繳費比例為:8%
3、為合理均衡企業負擔,縮小負擔和受益過大的差距,繼續執行養老保險費提取比例浮動的辦法,對年受益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60萬元、70萬元、80萬元、90萬元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在工資總額提取比例的基礎上,分別上浮2%、3%、4%、5%、6%、7%、8%、9%、10%。
4、自謀職業(買斷續保)人員繳費比例由上一年的19%提高到22%。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工人繳費比例和統籌項目參照城鎮企業標準執行。
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為更好貫徹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
二、關于行業差別費率及其檔次確定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根據統籌地區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
三、關于單位費率的確定與浮動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并可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一至三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低于本地區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關于費率報備制度
各統籌地區確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費率浮動具體辦法,應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接受指導。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每年將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確定和變化以及浮動費率實施情況匯總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