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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泉社保繳費基數比例調整最新規定,陽泉社保最低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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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確保我市2017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陽政發[2007]32號)和《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流程(試行)》(陽勞社險[2007]182號)等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運行的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的個人繳費標準問題

按照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5]16號)要求,2017年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在原基礎上做相應調整。其中:在校學生(包括大學生、中專生、技校生、中小學生、幼兒園學生)及18周歲以下的非在校城鎮居民的個人繳費標準由原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00元;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的個人繳費標準由原每人每年140元提高到200元。2017年新生兒的個人繳費標準由原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00元。(其他人員類別繳費標準具體見附表)

二、關于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繳費的時間問題

按照《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流程(試行)》的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非從業居民原則上按戶口所在地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到社區(鄉鎮)辦理參保登記繳費事項,在校學生原則上按學籍以學校為單位整體在學校辦理參保登記繳費事項。

我市2017年城鎮居民集中參保登記繳費時間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25日,特殊情況可延長到2017年1月31日。已參保居民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連續繳費的,可連續享受居民醫保待遇;新參保居民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參保繳費的,從2017年1月1日開始享受居民醫保待遇;2017年1月份參保登記繳費的居民從2月1日起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從2月1日起,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2017年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繳費業務(新生兒參保除外)。

三、關于新生兒參保登記繳費及醫療費用報銷結算的問題

我市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代辦人需攜帶新生兒的戶口簿(未取得戶籍的可隨后提供)、低保證(低保家庭)、出生證明、監護人的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新生兒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未取得戶籍的到將要落戶的社區)醫保代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繳費。參保登記繳費后次月即可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是指自出生之日起12個月以內的嬰幼兒。

新生兒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及轉外就醫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所就醫的醫療機構全額結算后,監護人應持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參保證原件(復印件),及住院發票、住院費用明細單、出院證原件等資料,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結算事宜。

四、關于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參加2017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認定及參保繳費的問題

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認定工作具體由民政部門負責,此類人員參保繳費時應攜帶所屬縣區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認定資料,到參保代辦點辦理登記繳費。

五、關于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業務流程的補充規定

1、2015年已參保的城鎮居民在續保繳費時,需攜帶醫療保險證、戶口簿、身份證(成年人)、殘疾證(殘疾人)、低保證(低保家庭)等有效證件,在原參保社區(鄉鎮、學校)醫保代辦機構辦理續保繳費手續。社區(鄉鎮、學校)醫保代辦機構核實參保居民基本信息無誤后,足額收取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費,出具《山西省社會保險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打印繳費明細(參保證)。并在《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基金征繳認證記錄備注欄內加蓋審驗章,同時填寫繳費記錄。

2、新參保居民申報登記繳費時,需攜帶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一份(集體戶口的,持有戶籍卡原件和復印件)、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照片4張(在校學生照片2張)、身份證(成年人)、殘疾證(殘疾人)、低保證(低保家庭)等有效證件資料,在本人戶籍所在社區(鄉鎮、學校)醫保代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非從業居民填寫《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參保登記表》,在校學生填寫《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校學生新參保(續保)登記繳費花名表》,社區(鄉鎮、學校)醫保代辦機構審查核實后,符合規定的,發放《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并填寫繳費記錄。

3、各縣區醫保經辦機構及代辦點要嚴格區分新生兒參保登記繳費年度,按年度分別收取醫療保險費用,并分別出具《山西省社會保險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分別登記打印繳費明細(參保證),同時按年度分別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4、參保家庭(個人)信息變更登記時,由居民本人攜帶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一份)、身份證等相關變更資料到社區(鄉鎮)醫保代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家庭(個人)戶籍變更時,持變更后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在原參保社區辦理轉移、停保手續后,攜帶家庭參保檔案(個人變更相關資料),到新戶籍所在地社區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新戶籍所在社區(鄉鎮)審核確認后,在《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病歷摘要空欄內填寫變更內容,加蓋社區(鄉鎮)醫保代辦機構印章,同時填寫繳費記錄。因故死亡的參保人員由其家屬攜帶死亡證明、銷戶證明等材料到社區辦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注銷手續。

5、已參保的在校學生因轉學、升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續保登記繳費時,持《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戶口簿等相關資料,在新學校醫保代辦機構辦理續保登記繳費手續。新學校醫保代辦機構審核確認后,在《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病歷摘要空欄內填寫變更內容,加蓋學校醫保代辦機構印章,同時填寫繳費記錄。

6、各社區(鄉鎮)醫保代辦機構在辦理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繳費手續后,應將居民參保信息及時錄入計算機系統,為居民看病就醫進行網絡結算提供方便。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網絡尚未覆蓋的社區或鄉鎮,在辦理參保居民續保繳費后,填寫《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參保登記表》,作為參保繳費錄入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的依據,由各縣(區)醫保代辦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安排其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完成居民參保信息錄入及繳費信息確認工作。

7、學校醫保代辦機構在辦理在校學生參保登記繳費手續后,填報《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校學生新參保(續保)登記繳費花名表》,提供畢業學生名單和基本信息,由縣(區)醫保代辦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在校學生參保信息的錄入工作和畢業學生的停保處理。

8、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和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穩定就業后,可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或因生產經營不景氣、單位處于停業狀態,無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本人自愿并提交書面申請的,可以自主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9、沒有本市城鎮戶口但長期在本市居住且在本市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辦理了《居住證》的城鎮非從業人員,可以參加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沒有本市城鎮戶口但長期在本市居住的城鎮非從業人員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時,須持本人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照片4張、身份證、居住證等有效證件資料,到本人辦理居住證所在的社區(鄉鎮)醫保代辦機構,填寫《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參保登記表》,按有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六、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補償問題

1、2017年以前可以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補償政策的參保居民,其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補償金在2015年沒有用完的,2017年可以累計年度結轉繼續使用。從2017年1月1日起參保居民在繳納2017年醫療保險費后,代辦機構將個人繳費信息錄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網絡信息系統,參保居民即可享受門診醫療費統籌補償待遇。

2、參保居民在參保繳費完成后可直接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或社保卡),自愿就近選擇二級及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可使用個人門診統籌補償金支付門診醫療費用,所選擇的門診統籌補償定點醫療機構可根據就醫需要隨時調整,且無需進行門診補償備案。

3、對因故中斷城鎮居民醫保關系的參保居民,其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補償金在中斷城鎮居民醫保關系前沒有用完的,可以繼續享受門診醫療費統籌補償待遇,直至其中斷城鎮居民醫保關系前的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補償金用完為止。

七、其它注意事項

1、已領取到社保卡的參保居民在參保繳費時必需同時攜帶本人社保卡開通社保卡相關功能,如有疑問可撥打電話12333進行咨詢。

2、經社保系統與公安戶籍系統比對確認個人信息有誤的參保居民,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屬參保代辦點核實修改個人信息后方可參保繳費。

3、2017年參保居民繳費確認后,個人繳費信息應即時錄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網絡信息系統,在錄入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與上一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處理,確保參保居民及時享受待遇。

4、參保居民到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登記時,定點醫療機構應認真核實其《陽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與陽泉市城鎮居民網絡系統中個人參保信息是否一致,如完全一致方可直接辦理住院登記手續,無需再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如核實個人參保記錄有誤,仍需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確認個人參保信息,核對無誤后方可備案住院。

參保居民辦理轉院手續,在符合轉院標準的基礎上,原則上可轉至太原、石家莊、北京、天津的綜合性三級醫院就醫,如有特殊原因需到其他省、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專科醫院就醫的,參保居民個人需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原因,經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后方可轉院。

5、參保大學生如在法定假期回原居住地,因病急診住院的,應選擇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出院后應在兩個月內持參保證、急診住院相關手續、出院證、住院原始票據、費用清單及所屬高校的證明材料到所在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結算事項。

6、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因故沒有通過醫保信息結算系統結算的或轉外就醫、異地就醫的,原則上應在治療終結之日起2個月內,到所參保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醫療費結算,最遲不能超過保險期結束后的兩個月內。超過規定期限的,視為自動放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7、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各繳費代辦點要站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高度,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工作列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采取措施,進一步加強城鎮居民醫保政策宣傳,通過典型事例宣傳、入戶宣講政策等形式,引導居民主動參保;要繼續加強與教育部門及各類學校的協調配合,確保符合參保條件的在校學生全部參保;要及時張貼通知,把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新政策及時通知到轄區內每一位參保居民及學生;要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的辦法,密切配合,協同推進,確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這一惠民政策落到實處,為和諧陽泉建設、促進社會穩定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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