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總后勤部近日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關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的轉移接續辦法作出調整和規范。
《通知》規定,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軍人服現役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所需經費由總后勤部列年度軍費預算安排。
《通知》對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的范圍作了劃定,明確對轉業到企業工作和復員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退役士兵,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通知》明確了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的標?,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在軍人退役時一次算清,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的20%乘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單位繳費,8%作?個人繳費。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除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仍給予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
《通知》對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予以規范,規定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依據軍人轉業、復員或者退役命令,開具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憑證,將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通過銀行匯至安置地或者本人退役時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由接收安置單位或者本人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總后財務部門負責人介紹說,在今年7月1日軍人保險法施行之前,軍人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政策所需資金由地方政府承擔。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這項政策落實難度較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退役軍人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權益。《通知》根據軍人保險法有關規定,將軍人服役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調整?由中央財政承擔,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和胡主席對廣大官兵的關懷和厚愛,對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軍地社會保險政策順暢餃接,維護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對此前已退出現役的軍人,其養老保險辦法按原有“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政策執行。
二、養老保險如何轉移基金
養老保險如何轉移基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統籌基金。
個人賬戶儲存額:
1998.1.1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
1998.1.1后按計入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算
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以本人1998.1.1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
按12%的總和轉移(不含利息)
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