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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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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正式改革了,那么,對尚未退休的職工有什么影響呢?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講講關于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僅供參考。

者從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貴州省近日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從16個方面對相關改革事項進行了明確。

據悉,本次改革的范圍為貴州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并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只能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方面,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本次改革的時間節點為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繼續按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熱點問題:

1、改革的目標是什么?

(1)改變過去由財政或單位直接支付退休費的方式,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機制,由單位和個人繳費形成基金,通過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

(2)在單位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的基礎上,根據個人繳費金額、繳費年限、社會平均工資水平、退休年齡等因素確定養老金水平,實現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統一。

(3)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結合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水平,實現全體參保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4)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作為基本養老金的補充,實現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2、改革有什么意義?

(1)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選擇。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使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相同的養老保險模式,破除養老保障的“雙軌制”,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有利于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體現社會保障的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

(2)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分配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對收入分配進行社會調節,逐步縮小待遇差距;有利于更加全面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保護和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

(3)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為深化機關事業單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支撐,有利于破除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為各類人才能進能出、合理流動、創新創業創造良好環境。

3、改革要堅持什么原則?

(1)要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既要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要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的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做到多繳多得、長繳多得,以提高單位和個人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要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退休后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要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4)要堅持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要堅持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準確把握改革節奏,先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問題,推動基本制度并軌,再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4、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這次改革,要堅持整體性、系統性和協調性,積極穩妥地協調推進。在推進過程中,要做到五個同步。

(1)確保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避免不同步引起的不平衡、互相攀比。

(2)確保職業年金制度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保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特別是使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這部分人養老保險待遇平穩銜接。

(3)確保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建立個人繳費制度的同時適當增加工資,使改革前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過渡。

(4)確保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的在職人員工資增長掛鉤,而與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安排,充分體現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

(5)確保改革在全省范圍內同步實施,不再搞局部試點,全省統一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業務經辦規程、統一信息管理系統,改革時間節點統一為10月1日。

5、改革的范圍是什么?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范圍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具體來說,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按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根據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分類改革后的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

(2)尚未劃分類型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規定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3)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他們的離休待遇由原渠道解決。

6、繳費標準是多少?

(1)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2)職業年金費用。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其中,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單位繳費采取記賬方式。

7、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1)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作人員12月份基本工資)。

(2)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含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級教師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只含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

(3)對繳費工資基數“保低限高”。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8、改革后退休待遇如何發放?

改革后,退休人員待遇由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和統籌外項目組成。基本養老金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攫B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缺口,由財政按規定籌集解決,以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職業年金待遇按國辦發〔2015〕18號規定計發,由職業年金基金支付。統籌外項目由原渠道繼續發放,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屬于原有地方性政策規定的獨生子女加發5%退休金、省外知識分子加發10%退休金和附加補貼等,對這部分應納入地方財政保障范圍,以保持退休待遇不降低,維護社會穩定;二是屬于各地各單位自行增加的項目或提高標準的,對此,國家明確規定,仍從原渠道列支。

9、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1)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2)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改革后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3)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本人視同繳費年限長短和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具體辦法將由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予以明確。

10、如何實現改革平穩過渡?

按照增量改革、平穩過渡的原則,從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設立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高于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實現制度平穩過渡。

11、過渡期結束以后,過渡性養老金是否繼續發放?

過渡性養老金是“中人”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即改革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長短、視同繳費指數高低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經確定,發放終身。

過渡期是實行新老待遇標準對比確定退休待遇的時間段,自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結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過渡期結束后(從2025年1月1日起)退休的“中人”,不再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只實行新辦法,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仍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12、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是否會擠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不會。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嚴格獨立,單獨建賬管理,錢不混用。

1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可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14、職業年金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15、改革前參加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如何處理?

從10月1日起,停止執行原試點政策。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其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部分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其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16、如何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二是要加強經辦管理。各地要根據實際需要,加強社會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保障。三是要加強培訓指導。強化對經辦機構和各單位經辦人員的培訓,準確掌握政策規定及經辦規范要求,提高經辦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四是要加強政策宣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義重大,要準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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