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報中將增加社保和統計事項
相關媒體記者從工商總局獲悉:工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計局三部門聯合發出通知,部署在企業年報中增加社保和統計事項。
在全面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再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是繼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改為企業按規定自行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將進一步簡化企業辦事程序,變“企業跑腿”為“信息跑路”,為企業創業創新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
通知指出,從度年報開始,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報信息時,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事項基礎上,增加以下內容。一是社保事項:參保險種類型、單位參保人數、單位繳費基數、本期實際繳費金額、單位累計欠繳金額。二是統計事項:主營業務活動、女性從業人員、企業控股情況(分支機構不填報)、分支機構隸屬母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僅分支機構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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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保審計浪潮來的尤為猛烈,面臨此番執法運動,不少按最低或較低工資基數申報的企業“躺槍”,直接責任為補繳社保,甚者面臨行政處罰,據傳,有的大型制造企業將為上千萬的社保費用買單。
我們今天探討的問題,哪些收入不計入企業社保繳費基數?
一、職工工資性收入,決定企業社保繳費基數
根據上海市《關于確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通知》(滬勞;l【2006】7號)規定,當年個人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根據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相應確定。而繳費單位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單位內繳費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
簡言之,企業社保繳費基數為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而個人繳費基數根據上年度1月至12月份的工資性收入來確定,并規定有上下限。
決定企業社保繳費數額的因素有兩個: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在繳費比例上,除了工傷保險根據所屬行業核定外,其他保險均固定,企業并無操作空間;而繳費基數根據企業申報職工工資性收入確定,許多參保企業為少交、不繳存在漏報、瞞報情況,而社保審計機構審計的對象,即為企業每年申報的工資性收入。
二、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人社部2006年11月15日發布《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社保繳費基數核定依據予以規定,其中明確“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同時,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對工資總額的范圍進行了一個排他性的規范。
可見,職工工資性收入并非以財務(列入成本與否)、稅務(計征獎金稅與否)、發放形似(現金與否)標準來認定,而是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局的有關工資總額的規定。
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統計的規定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我們重點了解不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也就是不計入企業社保繳費技術的收入,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具體如下: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4、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14、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同時,國家統計局對不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作出如下解釋:
1、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
2、勞動保險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勞動部等七個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雖上述不計入社保繳費基數的項目較少,但企業若錯誤將其列為工資性收入予以申報,小項目也會導致大成本,舉例:
某上海企業對于員工發放冬季取暖費(1月、2月、12月發三個月),標準為100元/人,該企業人數為500人,企業2016社保繳費比例為32.5%(工傷保險按0.5%),若企業錯誤將該費用納入社保繳費基數,在4月-2017年3月將額外承擔的社保成本為:
500人100元/人/月3月32.5%=48750元!
注:以上根據相關規定總結分析,可能與當地政府口徑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