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等4部門發出通知,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企業參保職工應享受的待遇不受影響。“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目前多個省市已出臺降低社保費率的具體措施。
今年4月出臺的《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也明確提出,浙江將精簡歸并“五險一金”,同時降低社會保險費,為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優化發展環境。根據本次通知要求,2015年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達到12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由當地政府對符合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方向的企業臨時性下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下浮幅度相當于企業單位繳費部分1個月的額度。
企業參保職工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受影響,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程序不變,仍按現行辦法操作。因臨時性下浮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造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的缺口,由醫保基金歷年結余予以彌補。與此同時,從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業保險費款所屬期),浙江省失業保險單位費率也將臨時性下調,費率由1.5%降為1%,個人費率仍按0.5%執行。此外,允許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的困難企業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具體實施方案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全力打好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攻堅戰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優化發展環境,促進經濟平穩健康創新發展,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降低企業稅費負擔
(一)全面實施“營改增”。從5月1日起,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性服務業,并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牽頭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二)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現有費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水利廳、省地稅局)
(三)完善新型墻體材料管理。簡化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繳款結算程序。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預制件列入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范圍。(牽頭單位:省經信委、省商務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四)全面落實減稅清費政策。認真落實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簡化優惠辦理手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只需備案,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國家和省明確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費項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轉為經營性收費,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牽頭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二、切實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五)合理把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節奏和力度。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原則上每2年調整1次,調整幅度基本與勞動生產率相協調。(牽頭單位:省人力社保廳)
(六)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進一步降低建設領域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繳存比例。對自繳納工資保證金之日起3年內未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建筑業企業,已繳納的工資保證金予以返還。(牽頭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
(七)降低社會保險費。根據國家部署,精簡歸并“五險一金”。對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實行臨時性下調,從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費率由1.5%降為1%。繼續貫徹執行工傷、生育保險費率下降政策。2015年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達到12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對符合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方向的企業,由當地政府確定下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下浮幅度相當于企業單位繳費部分1個月的額度。允許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的困難企業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牽頭單位:省人力社保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經信委)
(八)繼續推進“機器換人”。鼓勵企業加大以智能制造為主攻方向的“機器換人”投資,每年減少生產一線簡單用工50萬人以上,規模以上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8%以上。(牽頭單位:省經信委)
三、切實降低企業用能成本
(九)降低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從1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4.47分。(牽頭單位:省物價局)
(十)擴大電力用戶直接交易范圍和規模。支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協商確定電價,全年直接交易電量爭取擴大到200億千瓦時左右。(牽頭單位:省經信委)
(十一)對燃煤(油)鍋爐電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電實行優惠電價。2016?2017年,燃煤(油)鍋爐電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電價格,按大工業用電相應電壓等級的電度電價執行,免收基本電費。(牽頭單位:省物價局、省經信委)
(十二)對自備電廠關停后的企業用電實行優惠電價。對按規定期限全廠關停地方自備熱電機組的企業,在關停后3年內,按其關停前3年機組的平均發電量享受用電電價優惠,標準為現行目錄電價每千瓦時降低0.2元。(牽頭單位:省物價局、省經信委)
(十三)降低企業用氣價格。非居民用戶用氣省級門站價格每立方米下降0.1元。所有煤改氣用戶氣價控制在省級門站價格加價每立方米0.6元以內。城市燃氣管道輸配價格下降20%以上,全省終端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內可以單獨計量的職工集體宿舍、食堂生活用氣,可選擇執行居民氣價;已實施階梯氣價的,可按當地居民第一檔氣價的1.1倍執行。(牽頭單位:省物價局、省能源局)
四、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十四)引導金融機構主動幫扶企業。規范存款及賬戶招投標定價行為。鼓勵金融機構加強對困難企業的分類幫扶,對重點幫扶企業實行降低貸款利率等措施。嚴禁在存貸款利率以外附加條件、支付費用,加大對違規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牽頭單位:省金融辦、浙江銀監局)
(十五)創新企業融資機制和方式。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融資,進一步擴大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規模。支持金融機構提高信用貸款比例。積極推廣專利權質押、商標權質押和排污權抵押貸款等融資創新。大力發展設備融資租賃。支持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探索開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延伸產業鏈金融服務試點。加快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牽頭單位:浙江銀監局、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經信委)
(十六)提高企業直接融資比重。支持省內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同業存單、大額存單等金融產品,利用成本更低、期限更長的主動負債工具,從全國金融市場籌集資金,替代高成本負債產品。擴大全省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模,大力支持企業發行新公司債。(牽頭單位:浙江證監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
(十七)防范化解企業資金鏈擔保鏈風險。進一步擴大市、縣(市、區)政府應急轉貸基金覆蓋面和資金規模,加強對困難企業的貸款周轉支持。推進小微企業貸款“以貸還貸”等續貸模式的增量擴面,加快推動“無還款續貸”“年審制”等還款方式創新向中型企業延伸。建立省級金融機構與重點市、縣(市、區)政府的對接協調機制,共同推進企業“兩鏈”風險化解。推動銀行用足用好現有核銷政策,做到應核盡核。(牽頭單位:省金融辦、省經信委、浙江銀監局)
五、切實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十八)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新建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項目的企業、占地廣的深加工農業龍頭企業,可在一定期限內作為“確屬發展前景較好,但目前畝產稅收貢獻不大”的納稅人,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省地稅局)
(十九)創新土地出讓方式。積極推行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鼓勵各地采用出讓年限小于50年、長期租賃、租讓結合、先租后讓等方式供地。(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二十)下調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根據土地規模、土地估價結果、土地市場情況等,適當下調工業用地出讓競買保證金和合同履約保證金,合理確定工業用地出讓金繳納期限。(牽頭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十一)支持標準廠房建設。將標準廠房建設用地納入各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鼓勵利用“三改一拆”拆改土地、城鎮低效用地建設標準廠房,新建標準廠房500萬平方米。鼓勵標準廠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分割轉讓。(牽頭單位: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
六、切實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二十二)全面規范港口、機場、公路經營性收費。禁止限定經營、強制服務、強行收費行為。規范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收費管理,推進全省高速公路整車式稱重系統建設,完善公路計重收費辦法。積極發展高速公路貨車非現金支付業務和不停車電子收費系統(ETC),在提高使用率的同時,對貨運車輛通行收費實行優惠。(牽頭單位:省物價局,配合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集團)
(二十三)大力發展多式聯運。組織開展多式聯運試點,加快構建海鐵聯運、鐵水聯運、公鐵聯運、陸空聯運等多式聯運體系。鼓勵發展甩掛運輸等先進運輸組織模式。推進重要港區、物流中心集疏運通道和重要產業集聚區物流通道建設。(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經信委)
七、切實降低企業外貿成本
(二十四)清理規范進出口環節和海關監管區服務收費。下調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性收費,降低10%收取安全產品制售費。(牽頭單位:浙江檢驗檢疫局、寧波檢驗檢疫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二十五)優化出口退稅辦理。對出口企業實行分類差異化管理,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核手續,開展“互聯網+便捷退稅”創新試點,推進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牽頭單位:省國稅局)
(二十六)提高檢驗檢疫通關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三通”(通報、通檢、通放)、“兩直”(出口直放、進口直通)一體化業務改革,加快推進檢驗檢疫全流程無紙化工作方式。擴大采信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結果的范圍。(牽頭單位:浙江檢驗檢疫局、寧波檢驗檢疫局)
(二十七)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鼓勵企業直接與海外客商進行交易,積極培育中小企業外貿代理平臺。簡化企業在海外投資建廠自用產品和在國外設立批發展示中心、商品市場、專賣店、海外倉產品的相關出境程序,切實降低跨境電商企業結匯、退稅、報關等相關成本。(牽頭單位:省商務廳,配合單位:浙江檢驗檢疫局、寧波檢驗檢疫局、省國稅局、省外匯管理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八、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八)深化“四張清單一張網”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實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動態管理。組織開展項目區域能評、區域環評改革試點,逐步實行企業獨立選址項目高效審批,開展非獨立選址項目不再審批制度試點。深化推進“零土地”技改項目審批方式改革。加快電子政務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省經信委、省環保廳)
(二十九)加強涉審中介治理。對實行市場定價的涉審中介服務,通過市場競爭促進中介服務收費合理下降;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開展收費成本評估,適當下調收費標準;適當下調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三十)降低企業納稅成本。大力推廣網上辦稅,積極推行企業涉稅事項全省通辦,優化辦稅流程。簡并申報繳納次數,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繳納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牽頭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緊迫性,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降成本的部署,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出臺本地區和本部門降成本的政策措施。對各地、各部門出臺和落實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政策措施情況,省政府將適時開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