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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退休干部工資最新標準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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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軍隊退休干部工資最新標準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干部生活待遇標準

(一)離休費

1.離休時離休費:干部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軍齡工資、教護齡津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干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 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9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離休后增加的離休費:1979年起實行,1985年6月底以前離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985年7月起實行的23元生活補貼費;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資;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離休費;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離休費。

(離休,是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

離休范圍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的干部;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干部;在敵占區以及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離休年齡一般為60周歲,在一定職務以上的干部為6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離休人員離休年齡,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在學術造詣和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專家,經國務院批準,可暫緩離休,繼續從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簡單了,就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所以,簡單說,離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在已經離職休養的老干部。)

(二)退休費

1.退休干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干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

2.退休志愿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二、各項補助補貼標準

1.交通費:從2004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發放交通費。標準:軍隊離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來已發的15元),軍隊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后,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個人用車自理。軍隊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的規定發給交通費。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離退休干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補助25元、伙食補貼35元。

3.軍人職業津貼:從1999年1月起離退休干部各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軍人職業津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軍人職業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費按規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服裝費: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干部服裝費標準,從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調整為:寒區50元。

6.榮譽金: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放。

7.房租補貼:從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補貼標準調整為:正軍職(含相當職務等級的專業技術和文職離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軍職105元,正師職65元,副師職58元,正團職50元,副團職45元,營職以下40元;六級退休士官45元,五級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復員無工作的女同志35元,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離退休干部遺屬35元。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人離休退休干部,不交納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8.防暑降溫費:軍隊離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軍糧差價補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標準為:每人每天糧食550克,黃豆80克,植物油50克。軍糧補貼標準,仍按1999年的標準執行。

10.政府特殊津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由國家人事部批準,每人每月100元。

11.護理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軍隊離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護理費標準,按公勤費全費標準執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條件:

(1)軍隊離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后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且年滿70周歲的。

(2)副軍職以下離休干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護理費。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

審批機關:

移交政府安置前,軍隊離休干部享受護理費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準,軍隊退休干部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從批準之月起發給護理費。

報批程序:

軍隊離休干部年滿70周歲享受護理費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門審批,報省備案,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享受護理費;軍隊離退休干部因病因殘享受護理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干休所審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門審定,報省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中心審批,由省批準之月起享受護理費。

軍隊離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后,經醫院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請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停發護理費,改發公勤補助費。

軍隊退休干部,凡享受護理費的,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后,由當地縣屬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停發護理費。

附:最新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53號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辦法》已經9月4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9月23日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門服務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離休退休干部(以下簡稱軍休干部)。

第二條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軍休干部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軍休干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軍休干部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機制,落實軍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堅持政治關心、生活照顧、服務為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由政府領導、民政部門主管、服務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軍休干部服務管理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軍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服務管理機構是服務和管理軍休干部的專設機構,承擔軍休干部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應當適應發展和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要求,逐步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 對在軍休干部服務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服務管理內容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在舉行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組織軍休干部參加。

第七條 在建軍節、春節等重大節日時,民政部門應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負責人走訪慰問軍休干部。

第八條 民政部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落實軍休干部相應政治待遇,組織軍休干部閱讀有關文件,聽取黨和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傳達。

第九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保障工作:

(一)按時發放軍休干部離退休費和津貼補貼;

(二)按規定落實軍休干部醫療、交通、探親等待遇,幫助符合條件的軍休干部落實優撫待遇;

(三)協調做好軍休干部的醫療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醫療保健知識普及活動,引導軍休干部科學保健、健康養生;

(四)組織開展適宜軍休干部的文化體育活動,引導和鼓勵軍休干部參與社會文化活動;

(五)定期了解軍休干部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六)協助辦理軍休干部去世后的喪葬事宜,按照政策規定落實遺屬待遇。

第十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學習宣傳活動,提高軍休干部遵紀守法和遵守服務管理機構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第十一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軍休干部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軍休干部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發揮政治優勢和專業特長,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服務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為軍休干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全時值班,并采取定期聯系、定人包戶等方式,為軍休干部提供及時、方便的日常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堅持共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為軍休干部提供細致周到的服務。對身邊無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軍休干部,應當重點照顧并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五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拓展社會化服務,根據需要引進郵政、銀行、生活服務等社會服務項目,提高服務管理的質量和效益。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為軍休干部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軍休干部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配備必要的技術設備,提高服務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軍休干部成立各種文體組織和興趣小組,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九條 軍休干部管理委員會是在服務管理機構內軍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組織。

服務管理機構內設有軍休干部管理委員會的,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軍休干部管理委員會的指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活動,發揮軍休干部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定期聽取軍休干部管理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其反映的問題。

第四章 服務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根據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務的原則設置、調整服務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服務管理機構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對重大問題實行民主決策。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政策公開、財務公開、管理公開,接受軍休干部和工作人員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落實組織生活制度,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設置會議室、活動室、閱覽室、榮譽室等場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創造良好休養環境。

第二十四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軍休經費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五章 服務管理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政策和業務知識學習,掌握服務管理技能,培養良好作風和職業道德,尊重軍休干部。

第二十七條 服務管理機構新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逐步提高社會工作、護理等專業技術人員比例。

第二十八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崗位練兵、業務競賽等活動,提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發布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暫行規定》(民政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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