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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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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以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財產等權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五條 積極應對老齡化是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本市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醫養相結合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政府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會力量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支持企業提供市場化養老服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將老齡工作納入政府部門考核機制。

市和區、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民政部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七條 民政、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交通、商務、綠化市容、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廣影視、新聞出版、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八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以下簡稱贍養人)、扶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

第九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相關義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本市鼓勵發展老年慈善事業,提倡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務。

第十條 本市支持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研究和老齡科學研究,支持老年醫學研究。

本市實行老年人口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的年度監測統計與信息發布制度。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十二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四條 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給予精神上的慰藉,營造和睦關愛的家庭氛圍,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

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第十五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利。

第十六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個人財產,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或者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第十七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對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負有維修的義務。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老年人原來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應當保證老年人繼續居住的權利。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經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約定歸還期限應當及時歸還,不得無故拖延。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中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及時遷出。

征收老年人享有份額的住房,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并通過公證等方式予以明確。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十九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本市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制定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二十一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 本市通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本市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經濟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二十三條 本市通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康復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減輕老年人的醫療康復負擔;完善社區用藥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財政、金融等部門應當完善老年護理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等體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長期照料護理需求。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統一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齡段提供涵蓋高齡營養、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貼,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

第二十六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給予生活救助。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本市不斷完善臨時救助、綜合幫扶等社會救助制度,對因災、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家庭給予生活救助。

第二十七條 對下列老年人,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

(四)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配租、配售廉租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并在選房、配房等方面給予幫助;對符合條件的無子女老年人家庭,應當優先配租廉租住房。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實施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幫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進行改造。

第二十九條 衛生計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生活保障、養老服務、醫療服務、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老年人給予特別扶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條 本市建立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對具有照料護理需求且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對其失能程度、疾病狀況、照護情況等進行評估,以確定照料護理等級,作為其享受相應照料護理服務的依據;對其中高齡、無子女的老年人予以優先保障,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適當補貼。

全市統一的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標準以及相應的申請條件、辦理程序、監管措施,由市衛生計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扶持養老服務設施和老年護理機構的建設,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設施和老年護理機構的建設、運營,提供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相關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組織編制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區、縣人民政府負責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在本地區的推進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將閑置的公益性用地優先調整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第三十三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區的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或者建設標準的,應當予以補充和完善。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通過整合或者改造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和其他社會資源,建設符合標準的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十四條 從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社區養老服務規范;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相應的稅費減免和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水、電、燃氣、電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使用有線電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付費優惠;需要繳納的供電配套工程收費、燃氣配套工程收費、有線電視配套工程收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托運營等方式,發展社區養老服務,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社區服務資源,通過社區綜合為老服務平臺,促進服務與需求信息的對接,方便老年人就近獲取多樣化的社區綜合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互助式養老等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集體所有的房屋、設施等,為村民就近提供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可以利用自身設施和服務資源,為社區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向社區居民傳授為老年人服務的專業知識。

第三十六條 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相關組織的管理和服務。

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托養、助餐、醫療等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物價、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養老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等予以規范,加強監督管理。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等部門應當依托養老機構、社區老年人托養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專業機構,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顧者提供下列服務:

(一)臨時或者短期的托養照顧;

(二)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

(三)輔助器具租賃;

(四)其他有助于提升其家庭照顧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質量的服務。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體系、設施布局、人才培養、合作機制等方面推動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相結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平臺,整合各類醫療衛生和社會資源,與社區老年人托養機構、養老機構開展合作,為居家、社區與機構養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護理服務。

第三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工作,為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免費體檢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健康指導、保健咨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醫生服務;

(三)為符合相關醫療指征的老年人提供上門診視、設立家庭病床、居家護理等服務。

第四十條 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支持在養老機構內設置醫療機構,指導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老年護理床位。在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機構和老年護理床位,按照規定納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并與醫保聯網結算。鼓勵其他各類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提供醫療支持。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病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級綜合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需求和規劃設置老年護理床位,設置臨終關懷病區或者床位。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機構,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養老服務信息平臺,提供養老服務信息查詢、政策咨詢、網上辦事等服務,接受投訴、舉報。

本市鼓勵發展智慧養老,支持社會力量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對接老年人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養老服務供給,為老年人提供各類信息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支持社區低齡老年志愿者開展與高齡老年人的結對關愛活動。

鼓勵為高齡、無子女老年人提供經常問候、居家安全檢查等志愿服務。

鼓勵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者根據老年人的需求,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為老年人提供專業化的社會服務。

第四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民政、衛生計生、教育、財政等部門應當制定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專項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項規劃制定本地區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本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促進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教育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納入現代職業教育體系規劃,將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列入重點領域導向專業目錄。

本市鼓勵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開展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參加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從業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補貼。

第四十四條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經濟信息化、商務、金融等部門應當制定支持老齡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扶持和引導企業研發、生產、經營適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復輔助等產品,開發養老服務項目。

本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為不同老年人群體提供多樣化的養老保障。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斷完善優待政策,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所屬的服務窗口、社區事務受理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相關事項提供咨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

房地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在辦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轉移、抵押、變更等房地產登記和更改戶主、戶口遷入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核實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經核實改變老年人的房屋產權、租賃關系或者更改戶主、遷入戶口的,老年人投訴后,經查證屬實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糾正。

公安機關為老年人辦理居民身份證時,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提供上門采集指紋、拍照、送證等便利服務。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完善掛號和診療系統、開設專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經濟困難老年人的診療費。

鼓勵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志愿者為老年人提供義診服務。

第四十八條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務,在公共交通場所和站點設置老年人優先標志,在有條件的地方設立老年人等候專區,對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給予照顧;根據實際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無障礙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九條 供水、供電、燃氣、通信、郵政等單位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和便利服務,并在服務網點或者場所設置明顯的優待標志、標識。

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利,設置老年人優先窗口,并提供引導服務;對辦理轉賬、匯款等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當提示相應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養老金異地取現手續費。

第五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園、旅游景點等游覽參觀點的門票價格應當對老年人實行優惠;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游覽參觀點參照執行。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向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并提供便利服務。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設置適合老年人體育健身活動的設施,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實行收費的體育健身項目,應當給予老年人價格優惠。

第五十一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庭審、執行等環節,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優先服務;對高齡、失能等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可以上門立案。

老年人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依法獲得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簡化申請程序,為老年人就近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五十二條 本市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應當適應老齡化社會的需求,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通過制定老年宜居社區標準,推進宜居社區建設。

第五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負責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四條 老年公寓等專門為老年人設計的居住建筑,應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滿足老年人對居住場所的安全、衛生、便利、舒適等基本要求。

本市支持居民開展既有居住建筑適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本市推動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五條 本市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為老年人發揮專業知識技能創造條件。

第五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協會等老年人組織,加強老年人組織規范化建設,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七條 本市為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參與各類社會活動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本市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發展老年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和終身教育體系,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均衡配置各類老年學校和學習點,促進老年教育資源向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老年教育機構。

教育部門以及有關機構、學校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老年遠程教育,建設網絡學習平臺,開發網絡學習資源,設置適合老年人學習的課程,為老年人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五十九條 區、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的分布狀況,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則,合理設置老年活動室等文體娛樂場所。

綠化市容等部門應當加強公園綠地的建設和管理,為老年人提供戶外交流、健身、娛樂等活動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和文廣影視、體育等部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應當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旅游、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公共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拒絕履行贍養、扶養老年人義務的,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社區養老服務規范的要求,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享受政府稅費減免或者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的,有關部門可以中止優惠政策;情節嚴重的,收回已經減免的稅費和發放的補助、補貼。

第六十三條 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

《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

??2015年6月16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江小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可行。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就委員們提出的意見與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了多次溝通研究。6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審議。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況

(一)關于適用范圍。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適用范圍的表述,不能涵蓋家庭贍養與撫養等內容,建議予以研究。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二條)

(二)關于支持家庭養老。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支持、督促家庭養老中增加“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的規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九條)

(三)關于長期護理保障。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了“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建議將“逐步建立”修改為“建立并完善”,并對其發展方向作出規定。經與市人保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委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考慮到本市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尚處于研究探索階段,相關制度設計還未成熟定型,立法上需要為這一制度創新完善留有空間。為此,建議將該條相關內容修改為“逐步建立并完善符合本市實際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條)

(四)關于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關于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的內容,缺少對相關評估進行監督的規定,建議予以研究。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全市統一的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標準、申請條件、辦理程序和監管措施由市衛生計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制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五)關于促進醫養融合發展。有的部門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社會衛生服務機構整合相關醫療衛生資源與養老機構開展合作,工作力度不夠,建議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經與市衛計委、市民政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平臺整合相關醫療衛生資源,與社區老年人托養機構、養老機構開展合作,為居家、社區與機構養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護理服務”。(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六)關于醫療支持養老服務。有的委員提出,從積極促進醫養融合的立法價值取向出發,對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醫療支持養老服務的內容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有的委員提出,應對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和老年護理床位納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作出明確規定。經與市衛計委、市人保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些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支持在養老機構內設置醫療機構,指導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老年護理床位,鼓勵社會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提供醫療支持。在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機構和老年護理床位,按照規定納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第二款修改為:“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病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級綜合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需求和規劃設置老年護理床位,設置臨終關懷病區或者床位。”(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七)關于既有居住建筑適老性改造。有的委員建議,增加老舊住宅加裝電梯等適老性改造方面的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支持居民根據物業管理法律法規開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裝電梯、爬樓機或者改造輪椅坡道等適老性改造,有利于老年人生活和出行方便。為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市支持居民開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裝電梯等適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八)關于發揮老年專業人才作用。有的委員提出,目前本市沒有建立老年人專業人才庫,將來也很難建立全市統一的老年人專業人才庫,建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中相關內容。經與市民政局、市人保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老年專業人才涉及范圍非常廣泛,建立全市統一的老年人專業人才庫缺乏可操作性。為此,建議從發揮老年人專長的角度出發,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本市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為老年人發揮專業知識和技能創造條件。”(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二條)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老齡工作機構和老齡事業經費保障。有不少委員提出,目前市和區縣老齡工作機構力量薄弱、老齡事業經費投入不足,難以適應本市老齡工作發展實際需要,建議予以研究并推動解決。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加強老齡工作機構建設和老齡事業經費保障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基礎性工作,草案修改稿對此已作了相關規定,建議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條例要求,切實加強老齡工作機構能力建設和老齡事業經費投入,統籌協調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關于精神慰藉。有的委員提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贍養人”修改為“家庭成員”。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要求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實際社會生活中缺乏操作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此僅作了倡導性規范。考慮到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對家庭成員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已作相應規定,建議對相關內容不作修改。

(三)關于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有的委員建議,增加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相關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尚處于政策研究探索中,考慮到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對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已作原則性規定,建議對此不作明示性規定。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二稿。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

《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修改二稿)修改情況的報告

??2015年12月28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江小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其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作為一部維護老年人權益的綜合性地方法規,涉及老年人和贍養人、撫養人等較多數群眾切身利益,社會廣泛關注,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表決。根據委員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會議已決定將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市十四屆人大第四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

為了做好條例修訂草案提請代表大會審議的準備工作,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內司委、常委會人事代表工委召開了區縣人大常委會內司工委、人事代表工委和上海警備區政治部相關負責同志會議,介紹了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審議情況,請區縣人大常委會、上海警備區政治部以代表團或者代表小組為單位組織市人大代表研讀討論條例修訂草案,并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據統計,共有587位代表參與了研讀討論,提出151條意見建議。同時,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學習了中央和市委近期出臺的相關文件精神,包括*《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國務院《關于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和市委《關于制定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等,并根據市政府近期關于老年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老年綜合津貼等政策推進情況,與市政府相關部門就法規相關條文的表述進行了多次溝通研究。

12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對草案修改二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審議。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況

(一)關于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有些代表提出,全社會應當重視、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建議在條例中予以體現。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代表的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在已對家庭成員應予老年人精神慰藉規定的基礎上,在總則第五條第二款中增加“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的表述。(草案修改三稿第五條)

(二)關于長期護理保險。有些委員和代表提出,條例應當積極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建議對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作出方向性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的“探索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要求,并結合委員和代表的意見,市政府已著手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相關制度研究設計。考慮到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尚處于研究探索階段,立法上需要為這一制度創新完善留有空間。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應當完善老年護理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等體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長期照料護理需求。”(草案修改三稿第二十二條)

(三)關于老年綜合津貼。有些委員和代表提出,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完善老年人高齡津貼、交通出行優惠等政策措施。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市政府結合委員和代表的意見,并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明確本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統一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齡段提供相應的涵蓋高齡營養保健、交通出行等生活需求的津貼,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考慮到該制度具體內容較多,建議在法規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對老年綜合津貼制度作出原則規定,同時,建議刪除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草案修改三稿第二十三條)

(四)關于社區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有些代表提出,對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提供相關運營管理、評估培訓的組織既要扶持發展,也要加強監督管理,保障養老服務的質量。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代表的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提供相關運營管理、評估培訓等組織的管理和服務”;第三款中增加“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的內容。(草案修改三稿第三十四條)

(五)關于醫養結合。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國家和本市新近出臺了一些醫養結合的政策舉措,建議對條例相關內容作修改完善。經與市民政局、市衛計委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委員和代表的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和本市《關于全面推進本市醫養結合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對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內容作相應修改完善。(草案修改三稿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六)關于既有居住建筑適老性改造。有的委員提出,老舊住宅適老性改造包括為居住建筑加裝電梯、爬樓機或者改造輪椅坡道等多種形式,實踐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法規中不宜規定得過細。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委員的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刪除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中“加裝電梯等”的規定。(草案修改三稿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此外,對草案修改二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對市人大代表意見的分析采納情況。市人大代表研讀討論中對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了很多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內司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衛計委、市人保局等部門對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逐條分析研究,對可以通過條例規范的問題,予以積極采納;對屬于老年事業工作中的問題,如老齡工作機構建設和老齡事業經費保障等,建議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結合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統籌協調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切實加強老齡工作機構能力建設和老齡事業經費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對屬于民事基本制度的問題,如贍養人繼承、老年人監護等,建議司法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結合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在案件審理、老齡事業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法律行政法規,依法保障好老年人合法權益。

(二)關于老年人概念界定。有些代表提出,本條例的適用范圍應當明確老年人的概念,明確是否適用外來常住人口老年人。有些代表提出,對老年人的界定,應當考慮到退休政策的調整。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對不同年齡的老年人以及外來常住人口老年人等權益保障問題,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在具體的保障政策制度中加以明確,條例總則中難以籠統規定,且退休政策屬于國家層面制度設計。為此,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總則中對此可不作規范。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二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三稿。

草案修改三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

《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修改三稿)修改情況的報告暨常委會將法規草案

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的有關情況說明

??2015年12月30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江小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三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三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12月25日各代表團會前組團活動上,市人大代表對條例修訂草案再次進行了討論,據統計,共有553位代表參與了研讀討論,提出63條意見和建議。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內司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計委等部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代表們提出的意見進行了逐條分析研究,對草案修改三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12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對草案修改三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審議。市人大內司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照料

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贍養人不能親自照料老年人需要委托他人或者機構照料的,應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委員和代表的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將草案修改三稿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機構照料。”(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

二、關于老年綜合津貼

有的委員提出,老年綜合津貼是作為社會保障內容規范還是作為社會優待內容規范,建議予以研究。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老年綜合津貼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進行動態調整,建議條例對老年綜合津貼制度作原則規定,具體政策措施可由市政府制定。經與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本市探索建立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作為老年人福利制度的內容更為合適;考慮到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尚在探索建立過程中,條例作原則性規定,可以為市政府制定完善相關具體政策留有空間。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三稿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本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統一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齡段提供相應的津貼,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

三、關于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的獎勵扶助

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關于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規定,應當處理好與新修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相關規定的銜接。經與市衛計委、市民政局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三稿第二十七條重點是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老年人的特別扶助。關于對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規定,建議待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一并予以考慮。

在審議過程中,有些委員和代表還對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具體工作提出了意見和建議,考慮到本條例定位于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基礎性、框架性的法規,建議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委員和代表的意見,在實際工作中積極推進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此外,根據立法文字表述應當規范簡練的要求,對草案修改三稿的一些文字作了刪除和修改;考慮到本法規兼具強制性和倡導性,根據上位法的表述,對一些倡導性的規定,予以了保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已決定將該項立法列入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議程。考慮到原條例立法主體是市人大常委會,本次立法主體將調整為市人民代表大會,為此,建議采取廢舊立新的方式,在原條例修訂草案的基礎上修改并提出條例草案。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第十八次、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第二十六次會議四次審議,多次聽取常委會組成人員、全體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反復修改形成的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表決同意將《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提請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

《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1月28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四次會議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化賓

大會主席團:

1月27日,各代表團對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的《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代表們普遍認為,為了進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積極應對本市人口老齡化,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全面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非常必要。條例草案貼近社會、貼近百姓、貼近現實,體現了市人大常委會堅持以人為本、關切民生的立法導向;將條例草案提請代表大會審議,有利于進一步發揮代表大會立法職能,推進代表大會立法的常態化。經過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會議四次審議,三次聽取全體市人大代表的意見,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請本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審議中,共有334位代表提出了316條意見和建議,其中85條是對條例草案具體條款的修改建議,涉及49個條款內容和文字表述,其余231條意見是對具體工作和法規貫徹實施層面的建議。

1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逐條分析,本著“盡可能吸收采納”的精神,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審議。條例草案立法協調小組負責同志、市人大內司委負責同志、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就條例草案的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況

(一)關于家庭責任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養老服務的社會化不能取代家庭的地位與作用,鑒于條例第二章已對家庭贍養和扶養作了細化規定,建議從突出家庭責任出發,在條例總則中增加相關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規定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以下簡稱贍養人)、扶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草案表決稿第八條)

(二)關于老年人精神慰藉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老年人精神方面需求將更為重要,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看望、問候和探望老年人的主體由“贍養人”修改為“家庭成員”,這樣修改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相一致。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第三款修改為:“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

(三)關于確定老年人的監護人。有的代表提出,條例草案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監護人的確定作了規定,建議對無民事行為能力老年人的監護人確定也作出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考慮到監護人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有詳細規定,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增加指引性條款,作為第二款:“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草案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四)關于支持、督促家庭養老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九條涉及支持和督促家庭養老兩方面的內容,建議分別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是合理的。為此,建議將支持、督促家庭養老分為兩條,分別作為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予以規定。(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五)關于發展農村養老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條例草案應當針對農村養老服務的特點,對農村養老服務的模式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增加“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互助式養老等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模式”的內容。(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六)關于方便老年人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務,根據實際情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無障礙公共交通工具。經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是可行的。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中增加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無障礙公共交通工具”的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八條)

(七)關于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加強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直接關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建議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的實際需要,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明確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基本要求。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將條例草案第五十條修改為:“本市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應當適應老齡化社會的需求,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通過制定老年宜居社區標準,推進宜居社區建設。”(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二條)

(八)關于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老年人參與社會活動的方式已經作了詳細列舉,建議條例相關內容可作簡化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為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參與各類社會活動創造條件、提供便利。”(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九)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少代表提出,對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履行,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建議增加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鑒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對此已作了相應規定,建議條例草案增加一條指引性規定,作為第六十一條:“拒絕履行贍養、扶養老年人義務的,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表決稿第六十一條)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老年人的定義。有的代表建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按照本市老齡人口實際情況,對老年人的年齡范圍予以明確界定;有的代表建議,條例草案中老年人年齡的界定應當與退休年齡相銜接;有的代表建議,將常住本市非上海戶籍的老年人權益保障也納入法規適用范圍。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老年人定義及與退休年齡的銜接問題,屬于國家層面制度設計,應由國家統一規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對非上海戶籍常住本市老年人的權益保障,需要根據具體制度具體分析,條例總則中難以作出統一規定。為此,建議條例草案對此不作修改。

  (二)關于老年綜合津貼的規定。有的代表建議,目前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中的津貼標準偏低,建議適當提高;有的代表提出,老年綜合津貼涵蓋內容的表述,應為以后的動態調整留出必要空間;有的代表建議,賦予老年人在綜合津貼和乘車優惠之間的選擇權;有的代表建議,盡快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綜合津貼的列支應明確列入財政資金專項預算。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市人大常委會在廣泛聽取意見、與市政府充分溝通研究的基礎上,積極發揮立法引領推動作用,對老年綜合津貼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為政府出臺相關實施方案提供了法規依據。目前,市政府有關部門正在就老年綜合津貼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建議市政府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本次會議上代表提出的意見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實施方案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關于老齡工作中的具體事項。許多代表還對加強老齡工作機構人員配備、加大老齡事業經費投入、合理布局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完善養老服務人員培養激勵機制、完善家庭養老的支持措施、推進科技助老、發展住房養老反向抵押、緩解老年人“打車難”、對少數民族老年人風俗習慣尊重等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研究后認為,這些事項,有的正在探索研究過程中;有的在市政府及其部門配套規范性文件中已有操作性規定;有的屬于工作層面的問題,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在“十三五”規劃實施過程中充分考慮老齡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通過加強和改進相關工作予以解決,這些意見已轉給市政府相關部門。對這些意見的處理情況已向代表作了解釋。

在審議中,代表們普遍對條例草案審議通過后如何加大宣傳、貫徹、實施力度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是本市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綜合性、基礎性法規,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需要各相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協同推進,建議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各項規定,在群眾需求與現實差距之間補好短板,及時出臺完善相關配套規范性文件,使法規中的惠民措施切實落到實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建議加大敬老愛老傳統美德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的責任意識,營造全社會尊重、關心老年人的環境和風尚;建議積極發揮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能,適時開展條例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督促支持政府、家庭、社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各項工作,使上海老年人的生活更加美好。

此外,根據有些代表的意見,還對條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根據上述意見,提出了《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提請本次代表大會表決,并建議自5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關于《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的說明

??1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上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吳漢民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現對《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立法的必要性

上海是我國最早進入老齡化社會和老齡化程度最高的特大型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一直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作為事關全局的工作持續推進。1998年8月,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人口老齡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條例》的很多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有必要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一)全面修訂《條例》是堅持以人為本,貫徹黨中央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目前,本市戶籍人口中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到四百多萬人,占戶籍人口的28.8%;預計到2020年,本市戶籍老年人口將達到五百多萬人。在老齡化快速發展過程中,各種老齡問題同步顯現。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作為堅持共享發展、著力增進人民福祉,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內容。面對新情況新要求,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各項制度安排,是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和重要舉措。

(二)全面修訂《條例》是固化已有經驗,引領推動本市老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本市在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各項制度、發展老齡事業等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市政府相繼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政策措施;針對老年長期護理保障、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等問題,開展了創新探索。認真總結實踐經驗,通過立法將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做法轉化成制度安排,對影響長遠的問題作適度前瞻性規定,有利于引領推動本市老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全面修訂《條例》是對接上位法,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提供相應法制保障的必然要求。2013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該法從原來的六章五十條擴展到九章八十五條,全新的條文有三十八條,就養老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社會優待以及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對《條例》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作相應修改,并結合本市實際細化上位法的有關規定,是確保法律有效實施的需要。

  二、關于條例草案的起草修改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于“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要求,經過一年多的修改完善,常委會決定將條例草案提請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鑒于《條例》原立法主體是市人大常委會,本次立法主體調整為市人民代表大會,為此,常委會向代表大會提出的草案依法采用了“廢舊立新”的方式,即在條例修訂草案的基礎上修改并提出了條例草案。

在提請代表大會審議前,常委會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堅持黨領導立法,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的要求,做了大量認真細致的準備工作。一是認真研究和審議。常委會先后在第十八次、二十次、二十一次、二十六次共四次常委會會議上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針對強化各級政府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職責、發展社區養老服務等熱點問題作了多次修改,充分體現了常委會對《條例》修訂工作的高度重視。二是發揮市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體作用。常委會委托各區縣人大、上海警備區政治部,組織全體代表研讀討論條例修訂草案,并三次征求全體代表的意見,共有1138人次代表參與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269條。三是認真聽取社會各方意見。通過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區縣人大常委會及有關社會團體的意見;共召開座談會42次,分別聽取老年人、基層組織、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等意見;組織全體代表深入社區,廣泛征求17個區縣的群眾意見,有5478名居民參加。四是積極發揮常委會的統籌協調作用。常委會與市政府就有關政策和舉措多次溝通協調,并同步開展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使立法過程同時成為推動工作的過程。

從代表及社會各方反饋的情況看,大家對條例草案給予充分肯定,對將條例草案提請代表大會審議表決表示高度贊同。普遍認為,條例草案堅持問題導向,著眼于老年人最關心的問題和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短板,提出了一系列新舉措。同時,有關各方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制委、法工委會同內司委和市政府相關部門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逐條分析、分類處理,做到盡可能吸收采納:一是對可以通過條例規范且操作層面比較成熟的舉措,作了相應補充完善;二是對符合老齡事業發展方向且有一定實踐探索的內容,作出引領性規定,為完善和創新政策預留空間;三是對屬于老齡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明確由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出臺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四是對屬于民事基本制度等超出地方立法權限范疇的問題,建議由司法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在案件審理、老齡工作中依法予以解決。此外,鑒于老年人權益保障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條例草案對老年人的定義等上位法已有規定的內容,以及《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等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中已有規定的內容,不再作重復規定。

三、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參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結構安排,新增了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三章,從六章擴展為九章,條文數從四十條增加到六十一條,全新的條文有二十七條。條例草案分為三大板塊。第一章構成第一板塊,屬于總則,明確了老年人的基本權利和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基本內涵。第二、三、四、五、六、七章構成第二板塊,明確了家庭、政府和社會在老年人權益保障中的責任,充實完善了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等與老年人權益息息相關的內容。第八、九章構成第三板塊,明確了法律責任和施行日期。這里,就條例草案中幾個重要問題作簡要說明。

(一)關于形成養老服務工作合力

養老服務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社會治理創新實踐的重要領域,需要政府、家庭、市場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本市已率先提出并基本形成了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格局。為更好形成工作合力,條例草案對政府、家庭、市場三方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強調政府在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如規定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二是突出居家養老的基礎性作用,如細化家庭養老責任,規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三是注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積極作用,扶持社會力量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支持企業提供市場化養老服務,以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需求。

(二)關于深化社區養老服務

為發揮社區養老服務的依托保障功能,鞏固居家養老的基礎性地位,條例草案著力深化社區養老服務內涵,明確規定要創新社區養老服務供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運營等方式擴大社區養老服務力量;構建社區綜合為老服務平臺,方便老年人就近獲取多樣化的社區綜合服務;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措施,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顧提供特別幫助。此外,條例草案從方便老年人在家門口獲得基本醫療服務出發,規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工作,并要求有關部門完善社區用藥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以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三)關于推進醫養結合發展

將醫療服務與養老服務有機結合,實現醫養結合,使相關服務資源有序共享,是社會各界特別是老年人關注的重點問題。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關于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相關意見,明確了本市醫養結合的目標和路徑:一是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體系、設施布局、人才培養、合作機制等方面給予保障;二是支持在養老機構內設置醫療機構和老年護理床位,擴大醫保對養老醫療服務項目的支付范圍;三是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平臺作用,整合各類醫療衛生和社會資源,與社區老年人托養機構、養老機構開展合作,為居家、社區、機構養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護理服務。

(四)關于加強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

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關系社會養老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目前人員嚴重短缺,已成為亟待解決的短板。對此,條例草案規定:一是市級層面制定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專項規劃,區級層面根據專項規劃制定本地區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二是完善養老服務人員培養、就業政策措施,明確將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納入現代職業教育體系規劃,把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列入重點領域導向專業目錄;三是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員評價激勵機制,促進其勞動報酬合理增長,努力建立一支規模與需求相適應、年齡梯度適當、等級比例合理的養老服務人員隊伍。

  (五)關于保障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參與社會發展是老年人的基本權利,也是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方式。老年人豐富的人生閱歷、知識、技能和經驗,是社會的寶貴財富。條例草案豐富了保障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內容,明確要求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為老年人發揮專業知識技能創造條件;鼓勵老年人在自愿的情況下,參與優良傳統教育、文化和科技知識傳授、科技開發與應用、鄰里糾紛和家庭矛盾調解、社區自治管理和服務等活動。

(六)關于建立老年照料護理統一需求評估制度

老年照料護理統一需求評估是指全市建立統一的評估機制,由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按照統一的評估標準,對老年人身體狀況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匹配相應的養老服務項目。本市部分區已先期進行試點。條例草案根據試點情況,提出建立全市統一的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對具有照料護理服務需求且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年人作評估,確定照料護理需求等級,作為其享受相應的照料護理服務的依據;對其中高齡、無子女的老年人予以優先保障,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適當補貼。

(七)關于建立老年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老年長期護理保險是在老年人生活無法自理,需要接受照料護理時,通過保險金支付相關費用的險種。本市當前實施的“高齡老人醫療護理保障計劃”等,存在著服務對象覆蓋范圍小、籌資支付水平低等問題。拓寬籌資渠道、緩解失能老年人家庭風險、盡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已勢在必行。條例草案發揮立法引領推動作用,明確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相關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等體系,進而從機制上保障老年人長期照料護理需求的落實。

(八)關于建立老年綜合津貼制度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們在條例草案起草審議過程中,對完善本市老年人相關津貼政策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常委會在廣泛聽取意見、與市政府充分溝通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共享發展”的理念,規定本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涵蓋高齡營養、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貼。目前市政府有關部門正在就具體實施方案廣泛征求意見,將在匯總社會各方意見并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公布出臺。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

《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5年4月16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江小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進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本市老齡事業發展實際,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后,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累計收到市民通過來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修改意見共計269條。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將修訂草案印發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及有關社會團體征求意見;赴部分中心城區街道、郊區鄉鎮以及為老服務社會組織開展實地調研,并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老年人、老年人贍養人、居(村)委員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托養機構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和企業、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與市政府法制辦、市民政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市人保局、市衛計委等部門就政府職責、醫養融合發展等問題多次溝通研究。此外,法制工作委員會還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基層干部參與對修訂草案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規定開展論證咨詢。3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

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明確老年人的具體概念、是否適用外來常住人口老年人。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建議,增加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對不同年齡段的老年人以及外來常住人口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中加以明確,在條例總則中無法作出統一規定。根據立法技術規范,對條例適用范圍可作原則性表述。為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適用本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二、關于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上海作為全國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地區,更應當在條例中予以體現。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積極應對老齡化是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一款)

三、關于政府職責

(一)關于老齡事業經費保障。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有的委員和市民提出,目前老齡事業經費投入不足,建議對增加老齡事業經費投入作出規定。有的委員建議,明確老齡事業經費投入占財政收入的具體比例。經與市財政局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應當對老齡事業經費投入提出相應要求。同時,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清理規范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一般不采取掛鉤方式”,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要求,條例不宜規定老齡事業經費投入占財政收入的具體比例。為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五條第一款中相關內容修改為:“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

(二)關于老齡工作考核。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為推動政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建議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政府部門考核機制。經與市公務員局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中增加相關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

(三)關于老齡工作機構建設。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目前市和區縣老齡工作機構力量薄弱,難以適應本市老齡工作實際需要,建議予以研究并推動解決。經與市編辦、市民政局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市和區、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民政部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經費。”(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三款)

四、關于家庭贍養

(一)關于書面贍養保證。有的委員和市民提出,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二款對書面贍養保證作了規定,贍養是一種法定義務,贍養人是否作出書面贍養保證,都不影響贍養人法定贍養義務的履行,建議刪除該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刪除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二款書面贍養保證的內容。

(二)關于精神慰藉。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有的委員提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贍養人”修改為“家庭成員”。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鼓勵家庭成員重視老年人精神需要出發,倡導性規定了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修訂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對家庭成員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作了原則規定,該條第二款、第三款是對贍養人相關義務的要求。為此,建議對相關內容不作修改。

五、關于家庭扶養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缺少家庭扶養的內容,建議增加相關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根據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增加一條家庭扶養的內容作為第十八條,第一款為:“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第二款為:“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六、關于支持、督促家庭養老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有的委員和市民提出,家庭養老是基礎,符合我國傳統和養老實際,建議增加有關支持和督促家庭養老的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本市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制定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七、關于老年人配藥難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有的委員和市民提出,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配藥尚不能滿足老年人常見病用藥需求;對老年人慢性病需要長期服用的藥品,單次處方所開數量供服用時間過短,建議予以研究并推動解決。經與市人保局、市衛計委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解決老年人配藥難,涉及醫保政策和處方管理制度,應當在醫改中統籌推進解決。為此,建議根據本市的改革探索,在第十八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完善社區用藥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八、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修改草案第二十四條對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作了原則規定,建議予以細化。經與市衛計委、市民政局、市人保局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全市統一的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目前尚在部分區試點,需進一步探索完善。條例可以對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的事項作出原則規定,對統一的評估標準和申請條件、辦理程序可以授權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制定,為進一步探索留有空間。為此,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對評估事項僅作原則性列舉,即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對“其失能程度、疾病狀況、照護情況等”進行評估;第二款中增加“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序”由市衛生計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九、關于扶持養老服務設施和護理機構發展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分別對扶持養老服務設施和老年護理機構建設發展作了原則性規定,建議細化完善,并建議對老年護理機構實行與養老服務設施同等的扶持政策。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財政、規劃、融資、政府采購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養老服務設施和護理機構的發展。考慮到養老服務設施與老年護理機構要求不同,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可以采取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促進養老服務設施與老年護理機構協調融合發展。為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扶持養老服務設施和老年護理機構的建設,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設施和老年護理機構的建設、運營,提供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相關服務。”同時,刪除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十、關于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有的委員和市民提出,對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既要扶持發展,也要加強監督管理,保障社區養老服務的質量。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和服務。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托養、助餐、醫療等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十一、關于促進醫養融合發展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不少委員、市民都對醫養融合發展提出了意見,建議大力促進醫養融合發展,細化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減少倡導性規定,增加約束性內容。經與市衛計委、市民政局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促進醫養融合發展,涉及養老和醫療資源整合、人才培養和政策協調等方面,應當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統籌推進。為更好地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作用,條例應當對促進醫養融合發展作出總體性規定;同時根據本市醫養融合發展的實際情況,對相關條款作進一步細化完善。為此,建議增加一條關于促進醫養融合發展的總體性規定,作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設施布局、人才培養、合作機制等方面推進醫療和養老服務融合發展。”將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調整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并修改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整合相關醫療衛生資源,與社區老年人托養機構、養老機構開展合作,為居家、社區與機構養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護理服務。”(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十二、關于養老服務人員培養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市民提出,目前本市養老服務人員數量嚴重不足,服務水平也有待提高,建議予以研究并推進解決。經與市人保局、市民政局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養老服務人員培養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民政、衛生計生、教育、財政等多個部門,應當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統籌規劃和推進。目前市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正在制定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專項規劃,對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等都作了具體規定。為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民政、衛生計生、教育、財政等部門應當制定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專項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項規劃制定本地區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十三、關于社會優待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市民提出,隨著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應逐步提高老年人在衛生保健、交通出行、文體休閑、維權服務等方面優待水平。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增加一條關于老年人社會優待的原則規定,作為第四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斷完善優待政策,逐步提高優待水平。”(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制定完善相關優待措施中貫徹落實。另外,關于老年人交通出行優待,目前市發改委、市交通委等部門尚在統籌研究制定中。為此,建議對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暫不作修改。

十四、關于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有的委員和市民提出,修訂草案在老有所為方面內容不夠,建議增加發揮老年人專長、參與社會服務方面的規定。有的委員提出,制定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重大權益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為:“本市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鼓勵老年人在自愿的情況下,參與優良傳統教育、文化和科技知識傳授、科技開發與應用、鄰里糾紛和家庭矛盾調解、社區自治管理和服務等活動”;第二款為:“本市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

十五、關于發展老年教育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加大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等方面的建設,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老年教育,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權利。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采納。為此,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中增加“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老年教育機構”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此外,對修訂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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