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鞏固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5〕5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就《實施意見》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精神,進一步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推進全民醫保制度建設,2012年8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聯合印發《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提出開展大病保險試點,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
按照發改社會[2012]260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省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于2012年10月15日印發《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皖發改社會〔2012〕1012號),提出從2013年起在我省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并于2015年實現大病保險制度全覆蓋,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我省大病保險制度從2013年試點,2015年提前實現了對城鎮居民醫保參保群眾、新農合參合群眾的全覆蓋。大病保險制度實施以來,大病群眾住院實際報銷比例平均提高幅度超高10個百分點,有效減輕了大病群眾個人負擔。
今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要求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按照國辦發[2015]57號的要求,同時,為加快我省醫改綜合改革試點步伐,加快推進基本醫保經辦管理體制改革,我省出臺了《實施意見》。
二、《實施意見》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在明確鞏固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的基礎上,提出8項重點工作任務。
一是擴大制度覆蓋面。在繼續實施城鎮居民醫保大病保險、新農合大病保險的基礎上,逐步將參保職工納入大病保險。二是科學測算籌資標準。現階段大病保險人均籌資標準可提高到30元左右,具體標準精算后確定。三是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大病保險分段補償比例,分段補償比例最低不少于50%。2015年,全省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四是提升承辦能力和水平。2015年底,統籌區域內大病保險實現即時結報。2017年實現大病保險省內異地即時結算。五是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商業保險機構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密切配合,協同推進按病種付費等支付方式改革。各地應授權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開展醫療費用管控。六是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對因政策性調整、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導致的大病保險基金虧損,由基本醫保基金和商業保險機構分攤,分攤比例在合同中約定。非政策性虧損,由商業保險機構承擔。七是優化政策環境。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征營業稅、保險業務監管費。按照相關規定,2015-2018年,試行免征保險保障基金。八是做好制度銜接。完善信息系統,加強大病保險與基本醫保、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救助等制度的銜接,力爭實現“一站式”即時結報,發揮協同互補作用。
三、《實施意見》主要亮點和創新
國家出臺的《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重點是擴大大病保險實施范圍。因我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已實現全覆蓋,此次我省《實施意見》的重點是進一步擴大我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成效,鞏固我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建設成果。結合國辦發[2015]57號文件精神和我省實際,此次我省《實施意見》在三個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首次提出了開展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在繼續實施城鎮居民醫保大病保險、新農合大病保險的同時,逐步將參保職工納入大病保險,這標志著我省大病保險制度覆蓋面將進一步擴大,城鎮職工醫保大病患者有望享受到制度實惠。
二是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實施意見》明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實施分段補償,按照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險分段補償比例,分段補償比例最低不少于50%。較高的報銷比例將有利于進一步減輕大病群眾負擔,切實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
三是繼續堅持實施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實施意見》明確,我省大病保險繼續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承辦服務質量和效率。將大病保險交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既是一以貫之地保持和延續了我省大病保險制度的做法,也與我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及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工作部署相符,形成了政策合力,完善了政策體系,有利于確保改革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