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德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正式啟動,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一樣,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案自10月1日起實施。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單位繳費基數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
按本人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若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機關事業單位還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資的8%繳費,個人按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參保人員在本市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市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
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規定計發待遇。
■政策解讀涉及哪些單位和人員
改革適用于我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
對于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應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內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怎樣計發
2014 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簡稱“新人”),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改革前繳費年限(即視同繳費年限)與改革后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簡稱“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職業年金待遇之和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費計發辦法(簡稱老辦法)計發的待遇的,按照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