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低保申請條件2015最新消息
廣東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部分如下。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原則上可以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居住超過一定期限、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一條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在同一市縣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人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