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他人代繳社保法律風險及防范
時下不少自己做生意的市民,習慣于通過關系找一家單位掛靠人事關系,尤其是由其代繳保險,以此確保自己的社會福利。而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或財務部門也經常被老板要求其朋友掛靠在公司,代繳社保。這種由于戶籍限制、“嫌”轉移麻煩等等原因而普遍存在“掛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做法,目前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這種現象之所以在各地均普遍存在,有其歷史原因,也與政策制度分缺設計,社保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基金統籌層次低等因素有關。這種現象的存在也給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部門帶來不小的困惑,本文對此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解析。
一、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掛靠”繳社保違法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均明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雖然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費,這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并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用。這種行為并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職工和企業創造條件,符合繳納社保費的要求,并不損害他人的利益。
其次,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實現部分人員的社保權利。參保人員由于戶籍限制等原因,無法在工作地參保,以個人身份參保也受到諸多條件限制,掛靠單位參保是實現社保權益的唯一途徑。如果法律禁止單位為非單位職工參保,將這唯一途徑堵死,參保人員無法參保,自身社保權益也就不能實現,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再次,事實上無法禁止。從實踐操作層面來講,如果將此行為界定為非法,社會保險部門就應當查處,不能允許參保。社保部門如何舉證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能夠否定勞動關系,面對成千上萬的參保人員,基層社保經辦機構要從中甄別出哪些是單位員工,哪些不是單位員工,這種工作簡直是無法進行開展。現行的社保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禁止此種行為,根據行政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無規定即禁止”,因此,在現實情況下,社保部門無權進行查處。
因此,掛靠繳納社保并沒有被我國法律明令禁止。
二、關于單位與他人之間僅存在代為繳納社保關系,是否可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勞動關系的建立并不以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條件,而是以存在實際用工行為為前提。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用工行為,或雙方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但仍繼續用工的情形,現實中也存在雙方雖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甚至用人單位負責為其保管檔案、代為繳納社保,但無實際用工行為的情形,在此種情形下,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分析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入手,即需要審查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揮和管理、一方是否從事另一方安排的勞動、一方提供的勞動是否系另一方業務的組成部分等。而代為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僅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參考因素,而非決定因素,故經審查雙方僅存在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關系,但不具備勞動關系本質特征的,不宜輕易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以及相關司法實踐,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從以下方面加以考慮:(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據具體情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委托代繳保險性質法律關系。
三、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法律風險
從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角度來看,是有風險存在的。因為用人單位給非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意味著跟這些人員在存在著表面勞動關系,這些人員就“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工資,甚至還可以索取經濟補償金,故用人單位應慎重為之。
發生此類風險一般是非員工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非員工通過提供社保繳納記錄或者社保繳費憑證等證據,從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單位防范意識不強,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人鉆了法律空子,從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四、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的防范
雖然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但其從未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未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即用人單位并無用工行為,雙方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在此種情形下,應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系,應當認定為委托關系。
而是否存在用工行為的認定,可通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工資表或記錄、招聘登記表或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證言來證明。因此,企業應當完善和規范相關招錄用以及工資支付流程。
此外,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應當由其本人申請,公司再與其簽訂代繳社保協議,協議具體寫明委托繳社保的方式、停保書面通知時間、出現不到公司繳費截止時間公司自動為他停保等。此份協議必須由本人親自到場,當著公司人事或財務人員的面,親筆簽署委托代繳社保協議,該協議不得由人代簽或以各種借口理由拿回去簽。這樣能夠避免發生爭議時,掛靠繳費人員否認簽署委托協議,否認簽名的真實性,從而產生法律糾紛。
總而言之,企業為非員工代繳社保還是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企業應當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保存好委托代繳社保協議,避免被人利用,從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