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統籌
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發放的具體標準。修訂后的《兵役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給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確定。
貴州省1998年12月頒布的《擁軍優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對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義務兵入伍前有工作單位的,優待金由原單位按入伍前工資的80%發給其家屬。”
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統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不是用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統一發放的,而是由各地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中籌集的,但是各地的具體統籌方法是不同的。從各地的法規規章的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以兵役義務費的形式進行統籌。
浙江省1995年11月頒布的《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辦法》第五條規定:“兵役義務費的統籌:(一)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其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一定比例統籌的兵役義務費;(二)鄉(鎮)統籌費中提取的適齡公民兵役義務費。”
二是以優待金形式向單位進行統籌。
上海市1995年12月頒布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籌集發放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凡在本市市區和郊區城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當年實交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的0.3%,交納優待金……優待金由各級財政、國稅和地稅部門負責征收。”該辦法同時還規定,凡本市郊區農村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應按職工人數交納優待金。”
三是以優待金形式向個人進行統籌。
廣西壯族自治區1999年6月頒布的《優待金統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凡在區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個體工、商業者,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中方員工,城鎮居民和農村人口,均應繳納優待金。”陜西省也有類似的規定。
四是以優待金形式向單位和個人進行統籌。
江西省1998年7月頒布的《優待金社會統籌辦法》第三條規定:“優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負擔的原則,由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城鄉居民共同負擔,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社會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