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為A公司員工,雙方于9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 1月4日,因單位未繳社保,我口頭提出辭職,未獲A公司批準(勞動合同約定我應提前30日書面提出申請)。但我自2月5日起即不到A公司工作,既未請病事假,也未書寫辭職報告正式提出辭職。隨后,我與公司進行了交接盤點,并于3月20日到A公司領取了1月的獎金,并表示不書寫辭職報告。 期間,1月31日,我們雙方進行了工作交接盤點并由領導簽字確認。
聽說在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員工有權辭職,且有權索要經濟補償金。請問,我有權索要經濟補償金嗎?
職工 張女士
律師答:單位未依法繳社保員工離職可索補償
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委會委員 馬穎秋
《社會保險法》及《勞動合同法》均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A公司認可你曾在1月4日向其公司提出辭職申請,雙方于1月31日辦理交接盤點。A公司在事先得知你的辭職申請的情況下與你辦理工作交接,表明你的辭職已獲A公司同意。此后,你不再具備繼續在A公司工作的勞動條件,也無需承擔向A公司提供勞動的義務, 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原因未能盡到相應的舉證責任,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A公司未為你繳納社會保險,你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符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A公司應當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