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山西省人社廳發布《關于進一步調整和規范退休審(核)批工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該省將對參保人員的退休審批進行調整和規范,其中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中,對原始檔案材料記載不清,工種名稱有涂改,工種沒有列入本行業特殊工種名錄的,將一律不予辦理。
本月起,凡不在山西省社會保險局參保繳費的其他中央駐晉企業、省屬企業等參保單位人員退休手續,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參保繳費所在地辦理,山西省人社廳不再受理。按法定正常退休年齡退休的,在參保繳費地人社部門審核確認;從事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和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地市級人社部門審批辦理。此外,中央和省屬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需辦理提前退休的,由山西省人社廳審批。
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原退休審核改為“視同繳費年限等項目確認”。關于離休人員護理費標準調整、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喪葬費、撫恤費標準核定及供養直系親屬認定、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確定和調整,交由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窗口直接辦理。
對參加工作時間與實際繳費起始時間一致,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參保繳費地人社部門備案后,可以在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加強和規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如嚴格執行有關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規定,根據原始檔案材料記載事實,依據原勞動部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的特殊工種名錄審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和跨行業參照執行。用人單位須加強對參保人員檔案的規范管理,保證檔案原始記載齊全、準確、清楚,保證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原始性。因丟失、損毀等原因造成無法認定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認定并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