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關于刑滿釋放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文件
關于犯人刑滿釋放后落戶和安置的聯合通知(農牧漁業部教育部 公安部 勞動人事部 商業部,(83)公發(勞)47號)
關于對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人員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0年9月7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
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民政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綜治委[2004]4號)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安徽省司法廳關于刑滿釋放人員能否申領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并執業的請示》的答復(司辦函[2008]194號)
(二)江蘇省關于刑滿釋放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文件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暫予監外執行或假釋期間基本養老金發放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3】10號)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機管[2004]3號)
關于貫徹實施中央八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的意見(蘇綜治〔2004〕22號)
關于調整部分繳費不滿15年參保人員相關政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2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