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及提高退休費待遇
(一) 退休(職)
(1)正常退休(文件依據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
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10年以上);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干部、工人。
(2)提前退休(文件依據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提前退休只在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執行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中實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提出申請、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工作年限滿30年的。
(3)因病、因殘退休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或非因公致殘經過醫院診斷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喪失工作能力的,都可以辦理因病(殘)退休手續。
因工致殘的人員可不受年齡和工齡限制,按上述程序辦理因殘退休手續。
(4)退職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和勞動能力,又不具備規定的退休條件的,應當辦理退職手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費按原工資的40%,人薪發〔1994〕3號規定為50%,按鄂人〔1995〕018號比照退休人員增加生活補貼5%,合計55%計算每月的退職費。
(5)延長離退休年齡(文件依據國發〔1983〕141號、勞人科〔1983〕153號)。副高以上專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5周歲;
正高以上專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報請省政府、國家部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70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杰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延退一般只批準延長一至三年,如需繼續延長時,可再次報批。
機關、事業單位一九九三年工改后退休人員退休費計發辦法一覽表
人員類別
退休費比例(%)
工作年限 | 機關干部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人 | 說明: 1、根據國辦發〔1993〕85號、人薪發〔1994〕3號、鄂人〔1995〕018號文編制。 2、欄目內前項為國辦發〔1993〕85號文規定的退休費比例,后項為鄂人〔1995〕018號文規定的退休生活補貼。 3、退休費計發基數: (1)機關干部為退休時的職務、級別工資之和(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全額計發);技工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獎金三項之和;普工為崗位工資、獎金二項之和。 (2)事業單位為職務(技術等級、等級)工資與津貼(崗位津貼)之和,其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津貼(崗位津貼)按差撥款事業單位的比例計發。 4、“滿30年不滿35年”欄中女性必須是到齡正常退休者,因病提前退休的只能與同條件男性同標準計發。 5、退職人員退職費計發辦法:機關干部按職務、級別工資之和的45%,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全額發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人打折部分按55%計發。 | |
男 | 女 | 男 | 女 | |
滿35年及以上 | 88+7 | 88+7 | 90+5 | 90+5 |
滿30年不滿35年 | 82+8 | 82+13 | 85+5 | 85+10 |
滿25年不滿30年 | 75+10 | 75+10 | 80+5 | 80+5 |
滿20年不滿25年 | 75+5 | 75+5 | 80 | 80 |
滿10年不滿20年 | 60+5 | 60+5 | 70+5 | 70+5 |
不滿10年 | 40+5 | 40+5 | 50+5 | 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