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貼時,女年滿45周歲,男年滿55周歲的及重度殘疾人,可按有關規定的標準連續享受最長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今年4月,本市出臺《北京市鼓勵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旨在鼓勵本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通過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實現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帶動更多失業人員就業。
《辦法》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以下簡稱“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可以申請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一是女年滿40周歲以上,男年滿50周歲以上及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中、重度殘疾人;二是在失業期間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并按規定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三是在市或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了個人委托存檔手續。 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主要包括:
(一)基本養老保險:以本市上年末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照28%的費率,補助20%,個人繳納8%。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以本市上年末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費率,補助1.5%,個人繳納0.5%。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繳費基數,按照7%的費率,補助6%,個人繳納1%。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患病時,按照《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上述標準遇本市有關規定調整時,按新標準執行。
《辦法》在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中規定,一,申請補貼時,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及中度殘疾人,可按第相關規定的標準連續享受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期滿后,對經營狀況良好并吸納5名以上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的,可再享受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二,申請補貼時,女年滿45周歲,男年滿55周歲的及重度殘疾人,可按第四條規定的標準連續享受最長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辦法》規定,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享受過下崗職工、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補助政策、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安置費的,不能再次按本辦法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此外,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后,再次失業并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不再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辦法》明確,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停止社會保險補貼:
一是未按照第八條規定時間向社保所報告經營狀況超過30日的;
二是未按照第八條規定時間足額繳納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超過30日的;
三是因各種原因歇業、停業、轉租以及個體營業執照未通過年檢的;
四是個人提出高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標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
五是已實現其他形式就業的;
六是社會保險補貼期滿的;
七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八是弄虛作假,騙取社會保險補貼的;九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可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交驗本人《身份證》、《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再就業優惠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個人委托存檔證明材料、提供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填寫《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 經批準享受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可在批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內,在市或區縣職介中心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個人存檔收費標準的50%繳納存檔費,享受各項存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