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漲工資細則公布,從1月1日起鎮江市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
鎮江市人社局、財政局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鎮人社發〔2015〕58號、鎮財社〔2015〕40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61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對象和時間
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從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根據鎮發〔2003〕92號及鎮辦發〔2004〕89號文件精神,轉企改制的原事業單位退休、提前退休人員不參加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
1.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乘以4%計算增加額,計算額見分進角。
4.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按上述3項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低于240元的,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1.5元,增加額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但此項增加額和上述3項增加額合計不得高于240元。
部分退休人員按上述4項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予以補足: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3000元以下的,為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0%;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3000元以上的,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計算的數額。
(二)高齡退休人員傾斜和退休軍轉干部保障
1.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40元、60元 和80元;上述年齡段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50元和70元。
2.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根據中央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統一部署,我省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蘇辦發電〔2003〕14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在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的轄市,由當地政府自籌解決。省支持補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調劑暫行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343號 蘇財社〔2015〕178號)、《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344號 蘇財社〔2015〕1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于上半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7月1日起,參照本文相關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達到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比照本文高齡人員增發養老金規定,從7月1日起補差(不再另行發文)。
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鎮江市財政局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