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性。社會性是指社會保障是國家在全社會范圍內普遍實施的一種社會制度,享受社會保障是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首先,社會保障是在全社會范圍內統一實施的社會經濟制度,其對象是全體社會成員,是面向全體公民的普遍實施的制度,包括喪失勞動能力,不具備和未形成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這一特征在《貝弗里奇報告——社會保險和相關服務》中得到充分體現,“該計劃(社會保障計劃)覆蓋所有的公民并且沒有收入上限的規定”。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計劃,其實施主體是行政部門,對于社會成員來說,不論其是何種身份,只要符合享受社會保障的條件,就應當得到基本的生存物質保障。其次,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與使用具有社會性,即從社會范圍內籌集并安排使用社會保障基金。再次,社會保障目標的社會性。國家是社會保障的行為與實施主體,其目標是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體現了社會保障目標的社會性。[1]
(2)公平性。在社會保障中,公平原則要求通過社會保障對市場初次分配的適當調節,縮小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上的過大差距,使收入分配結果為社會成員普遍接受。在市場經濟下,以價格為導向的市場分配結果往往存在社會意義上的不公平。從勞動收入看,由于勞動能力、受教育程度、就業機會等差異,會引起人們在勞動收入上的差別。那些勞動能力差、文化水平低、缺乏就業機會以及從事低薪職業的社會成員只能得到較少收人,甚至無法滿足基本生活的需要。從財產收人看,人們占有財產的不同導致來源于資本的收入出現差異,多產者與無產者收入差距懸殊,而且這種因財產引起的收人差距還會形成代際繼承,從而出現社會倫理道德角度的收入分配不公。由于追求效率的市場不能帶來公平,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首先強調的是社會公平,在制度設計與實施中要求將社會公平放在首位。
(3)互濟性。社會保障政策作為社會政策的重要組成,社會保障政策的設計初衷就是利用保險的“大數法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國家利用財政“托底”的方式來保障遇到生活困難的人。當部分社會成員遇到基本生活困難的時候,社會保險可以給予基本的經濟支持。社會保障的互濟性為社會保障政策的維持提供了良好基礎,互濟性也體現了社會保障政策的社會道德倫理內涵。這一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區別于其他政策的重要之處。同時,社會保障政策保障性也強調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從邏輯上看,社會保障的保障性特征要彰顯社會保障水平與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現狀相協調的重要內涵。
(4)發展性。社會保障政策關注的領域是公民基本生活層面,通過給予基本經濟補助以幫助人們維持基本生活。社會保障政策的公平性、社會性以及互濟性告訴我們社會保障政策的社會穩定內涵,而從社會保障政策的基本社會屬性上看,社會保障政策的發展性功能同樣重要。近些年來,社會政策領域也興起了發展型社會政策的研究,其核心概念是“增權”(empowerment),意在提升社會成員的自我發展和應對生活風險的能力。社會保障政策同樣也具有社會發展層面的重要特征。社會保障政策通過對社會成員發展權的保障,使公民具備一定的生活能力,這樣有利于他們發揮自身的優勢,實現社會政策的“造血”功能,最終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5)管理性。社會保障政策實際是對社會問題的一種組織性回應和政策建構過程,它是政府社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政府管理社會風險的水平。從社會風險視角來說,政府的社會保障政策實際是對社會風險的組織性回應。這種政策回應性體現在多層次的宏觀和微觀的風險管理上:在宏觀視角下,成為社會問題的問題被納入到社會保障政策議程中來,并對這些社會風險進行社會干預,而社會保障政策正是對社會層面的群體生活風險的一種干預;在微觀視角下,個體社會成員的生命周期內的社會風險被聚焦,社會保障政策的設計與執行正是對微觀社會個體的社會風險的管理。社會群體與個體層面的社會風險正是社會保障政策的議題選擇、政策設計、政策執行與評估等方面所關注的重點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