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管理,規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行為,確保醫療保險制度健康運行,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社廳向全區各地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監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部分定點零售藥店為了片面追求利潤,違反了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不認真履行定點服務協議,將化妝品、食品和日用百貨等非藥品類物品納入個人賬戶支付范圍,有的定點零售藥店以藥換物、滯留醫保卡,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我們了解到,根據國家和新疆自治區有關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是醫療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只能用于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看病就醫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參保人員持有的社會保障卡及醫保卡(統稱“社會保障卡”)只能用于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定點零售藥店不得用社保卡支付保健品、化妝品等非藥品類物品的費用;不得誘導參保人員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進行有獎銷售、銷售積分卡、饋贈等促銷活動;不得“留壓”參保人員社保卡進行先拿藥事后輸機結算。
新疆將加大對定點零售藥店履行服務協議的監督檢查力度,一經查實用社保卡銷售保健品、化妝品等非藥品類物品的,一律取消其定點資格,并向社會公開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對其違規費用將不予支付。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對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已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含連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將未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掛靠在定點零售藥店或“留壓”參保人員社保卡為其售藥,一經查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被取消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定點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