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于調整天津市征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根據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津政發〔2004〕112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自1月1日起,調整12月31日前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征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
征地參保人員按照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時間,分別調整養老保險待遇,具體標準為:12月31日前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通知還明確了調整征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資金,由征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已辦理領取生活保障金手續的征地養老人員,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征地養老人員生活保障金的調整標準,所需資金從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更多推薦: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雙軌制并軌改革歷程
機關單位退休金調整最新消息
養老金并軌關鍵是廢除公務員終身制
2015以房養老保險要走得遠需制度保障
淺談公務員2015養老金并軌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