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占。
1、 統籌基金
(1) 資金來源:
①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
②退休人員過渡性 基本醫療保險金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
③統籌基金的利息收入;
④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⑤ 政府資助;
⑥其他合法收入。
(2) 支付范圍
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所對應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按比例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
2、個人帳戶
(1)資金來源:
①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
②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該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
③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
④個人帳戶利息等合法收入。
(2)支付范圍:
①門診普通疾病的醫療費用;
②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
③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所對應的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按比例由個人支付的部分。
(3)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職工所有,可以結轉和依法繼承,只能用于醫療支出,不能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
3、用人單位繳費的分配
用人單位繳費用于建立統籌基金和劃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戶時,先按每人每年100元基礎金劃入,然后,在職職工以其本人當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以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帳戶:35周歲以下為1%;滿35周歲至45周歲以下為2%;滿45周歲至退休前為2.8%;退休人員為5.1% 。
4、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確定
(1)起付標準:以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以每次住院計。在職職工:一級醫院為4 %;二級醫院為6%;三級醫院為10%。退休人員為在職職工的70%。
(2)設置起付標準,主要是避免小病濫住院、門診費用擠占統籌基金,以及確保統籌基金有足夠的“保大病”支付能力。起付標準定得過低起不了作用(或作用不大);過高,又會 使職工大病時負擔過重或住不起院。為了有利于發揮起付標準的“門檻”作用和便于操作,全國各地基本上都按國務院的規定即當地職工平均工資10%來確定起付標準,而且是按每次 住院計算。《方案》同樣采用了這種做法,按醫院級別不同設置了不同的起村標準。綜合平均為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7.8%,比國家規定的10%稍低。這樣可適當減輕職工的負擔, 又使大額醫療費用的患者易于承受。尤其是退休人員起付標準更低(比在職職工的標準降低了30%),受益更多。
5、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的確定
(1)最高支付限額:按年度累計,為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2)據測算,以2000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18972元的4倍(75888元)作為2001年度的最高 支付限額,其所對應的總醫療費用達87271元(包括在職職工住三級醫院的個人自付部分),發生人數僅占住院病人數的0.38%。如按調查所得的年住院率,在職職工為5.4% 、退休人 員為15.2%推算,覆蓋職工150萬人時,超“封頂”病人只有515人。由此可見,本《方案》 設置的最高支付限額,既可使絕大多數病人(99.6%)都在“封頂”之內,能夠獲得統籌基 金給付,又可避免極少數人過多使用統籌基金,影響絕大多數職工醫療費用的給付。
勞保統籌基金
我國從1951年開始,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一直是在工程造價的間接費中構成,由國家按施工企業勞保基金的實際支出確定計取費率,施工企業按規定的費率向建設單位自行收取、自行管理。國家在一定時期,根據施工企業勞保基金負擔的變化,調整勞保基金在工程造價中的含量。
改革開放以來,迅速發展的各類建筑施工企業并存,企業之間負擔不一,使勞保基金在工程造價中企業自行計取的標準難以確定,加上激烈而不規范的市場競爭,使勞保基金大量流失的狀況越來越嚴重。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建筑工程勞保基金管理的弊端,將工程費用定額中由施工企業通過工程間接費計取的勞保基金單獨列項,統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標準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撥付給企業,為全社會勞保統籌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建筑工程勞保基金實行統一管理,是勞保基金管理辦法的重大改革,因此,統一管理后的勞保基金仍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
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據報道,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有13個省縣市自治區名義上實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10個左右的省區以地市級統籌為主,其余的省區仍然以縣級統籌為主。可見,中國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很低,養老保險被分割為2000多個統籌區。
所謂統籌,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
如果參保人員要在不同統籌區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就有可能影響到這兩個統籌區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因此,大多數統籌區都不支持養老保險關系的“無障礙”轉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條件,減少可能的損失,例如,要求參保人員在轉入地累積繳納5~10年保費,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轉入地的養老待遇。
對于流動比較頻繁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來說,這樣的條件很難滿足,因此,很多人寧可退保。這些人現在都還比較年輕,隨著他們年齡增長,因為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順利轉移而造成的保障不足就會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在經濟較為發達、勞動力流動較為頻繁的發達地區,除三個直轄市和福建省實行省級統籌之外,其余都以縣級統籌為主。這種狀況使得問題變得更為普遍和重要。
如何實現養老保險關系在不同統籌區之間的順利轉移?很多地區采取措施減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的障礙。還有專家建議,在不改變統籌層次的前提下,通過改進保費征繳和待遇發放的方式,使養老保險關系能夠順利轉移。但這些方法都不能真正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