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考生家長提出這些疑問。對于轉專業有需求的考生,一般分為兩類:一是進入大學后,發現所學專業不適合自己,難以學下去,需要轉專業:二是在志愿填報階段,通過選擇一些高校的冷門專業,低分先進名校,再考慮轉專業。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華東政法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政策規定,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僅供參考!
一、華東政法大學轉專業要求和條件政策
第一條為提升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簡稱學生)人才培養質量,充分發揮學生潛質和特長,適應國家和社會需求,促進拔尖創新人才成長,同時規范和完善學生轉專業(方向)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華東政法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轉專業(方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與擇優原則,實行宏觀控制、按類實施。
第三條學校成立學生轉專業(方向)工作領導小組,加強轉專業(方向)管理。
第四條學生原則上應在本專業完成學業,如申請轉專業(方向),申請人應對所申請專業(方向)確有興趣和特長,轉到所申請專業(方向)學習更有利于其發展和潛質發揮。
第五條申請轉專業(方向)的學生原則上為大學一年級和大學二年級在校學生;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方向)。
第六條已有畢業學生的本科專業(方向)均允許轉入,轉出學生不受所在專業限制;專業下設方向的,按方向轉出或轉入,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學生每次只能申請一種類型的一個轉入專業(方向)。
第七條學院根據專業發展方向和專業間的學生規模、結構、人才培養特點、教學資源狀況等提出接收轉專業的條件,但增設的條件不得高于本學院同年級學生的平均水平。每年轉入名額控制在轉入專業同年級在校人數的5-8%以內。
第八條轉出、轉入專業(方向)實行雙向選擇。接收學院根據申請學生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等情況及其興趣、潛質和特長綜合考核,擇優選拔。
轉專業(方向)依據主要參考學生一年級課程學分總平均績點,課程學分總平均績點以課程首次考核(緩考)成績計算,補考和重新修讀成績不計入申請轉專業(方向)學生的績點核算中。申請轉專業(方向)學生已學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一般應不低于2.0。
接收學院可按本學院同級標準進行專門的學業考核。一般考核與擬轉入學院專業(方向)密切相關的課程1至2門。
第九條每學年第二學期集中開展統一的轉專業(方向)工作。
第十條集中統一轉專業(方向)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發布工作通知;
(二)學生提出申請;
(三)轉出學院審核和推薦;
(四)教務處復核;
(五)轉專業(方向)工作領導小組選拔并公示轉專業(方向)學生名單;
(六)接收學院復試;
(七)學校核準;
(八)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轉專業(方向)名單;
(九)轉專業(方向)學生學籍變更。
第十一條確因身心原因或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在本專業(方向)學習的學生,可個別提出轉專業(方向)申請。該申請須經教務處、學生處、相關學院商定后,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并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具體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轉專業(方向)學生執行轉入專業(方向)的現有培養方案,轉專業(方向)前所修課程成績由接收學院根據轉入專業(方向)培養方案進行認定或轉換,并報教務處計入該生成績檔案。
所有轉專業(方向)學生必須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轉入專業(方向)的相應培養方案,符合學校畢業條件的即可畢業,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即可授予轉入專業(方向)相對應的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轉專業(方向)學生的學費自轉入后按轉入專業和年級的學費標準繳納。
第十四條書院學生分流工作按相關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校長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全日制本科生轉學、轉專業(方向)實施細則》(華政辦[2007]251號)自行廢止。
二、華東政法大學有哪些專業
教學院系 | 專業名稱(學制四年) |
---|---|
法律學院 | 法學 |
經濟法學院 | 法學(經濟法方向) |
國際法學院 | 法學(國際經濟法方向) |
國際金融法律學院 | 法學(國際金融法律方向) |
律師學院 | 法學(卓越律師人才實驗班) |
刑事法學院 | 偵查學 |
邊防管理 | |
治安學 |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
商學院 | 經濟學 |
會計學 |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
工商管理 | |
金融學 | |
社會發展學院 | 社會工作 |
社會學 | |
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 行政管理 |
勞動與社會保障 | |
政治學與行政學 | |
公共事業管理 | |
知識產權學院 | 知識產權 |
傳播學院 | 新聞學 |
文化產業管理 | |
漢語言文學 | |
外語學院 | 日語 |
翻譯 | |
德語 | |
英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