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流動、轉專業與轉學
(一)專業流動
1、本科學生在原專業學滿一學年,到第二學期期末即已完成培養方案中規定的第一學年的學分,且第一學期考試課程的成績原則上達到“中”及“中”以上,經本人書面申請,并參加新專業的轉入測試,成績合格者,可有總數不超過我校本科一年級學生人數5%的學生專業流動。
2、進入新專業的學生,須按照新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學習,其中公共必修課程、教育類課程的學分必須補修,達到該專業授予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各項條件,才能授予相關證書。
3、進入新專業的學生,其學位課程由就讀原專業期間和就讀新專業期間培養方案規定的學位課程共同組成。
4、為了使專業流動的學生能夠順利修讀新專業的課程,應根據新專業所在學院的要求補修相關課程。補修課程所得的學分,可抵充任意選修課學分,不計績點。
(二)轉專業與轉學
1、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適宜在本校或其他高校的別的專業學習者,可以轉專業或轉學。
2、個別學習努力,學習態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質較好,學年綜合測評中思想道德品質在中等及中等以上,但學習確有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可以轉專業或轉學。
3、經批準在校內轉專業的學生須從新專業的一年級起讀,學習年限仍從入學時算起。學生在轉專業以前,公共必修課程、綜合素質類課程和副修系列課程凡已通過考核的,在轉入新專業之后均可免修。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校未滿一學期。
(2)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
(3)原專業培養方案中規定的第一學年的公共課程學分尚未滿足的。
(4)有曠課記錄,有拖欠作業記錄,有考試(含考查)作弊或者考試(含考查)違紀記錄的。
(5)由專科轉入本科。
(6)從下一批次錄取的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的學校。
(7)應作退學處理的。
(8)無正當理由的。
5、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本人提出申請,班主任(輔導員)提出意見,教學院長同意轉出,擬轉入學院同意接收,并由教務處審核后,報校長批準。
(2)學生在本市范圍辦理轉學,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教學院長提出意見,由教務處審核后,報校長批準,經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后,報請市教委批準,待市教委批文下達后,方能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3)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學院教學院長提出意見,由教務處審核后,報校長批準,并報經本市教委批準。同時須經轉入學校同意后,報轉入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批準,并發文通知本市教委和學校后,學生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4)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時辦理。
(5)學生在校其間不得申請第二次轉專業。
(三)學生專業流動或轉專業后,均須按進入專業當年的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四)學生專業流動或轉專業后,如學習成績下降、學習不適應、乃至在有效學習年限內不能畢業或不能授予學士學位,后果由其本人自負。
(五)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的學生,入學后不能專業流動或轉專業到非藝術類專業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