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本科生轉專業的各項工作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轉專業的所有工作必須本著公開、公平與公正的原則進行,所有相關的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則與程序。
第二條 本科生可在第一或第二學年的春季學期申請轉專業。凡進入第三學年(含)以上、已有轉專業經歷(包括提出申請后未獲準轉專業者)、已有轉學經歷、國家或學校在招生時明確規定不可轉專業的本科生,不能申請轉專業。學校在招生時規定可在一定范圍內轉專業的學生,可在規定的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第三條 轉專業學生的申請及錄取工作均安排在春季學期進行。
第四條 每年度各院系須按學校要求、并根據所轄各專業一年級在讀學生人數的一定比例,上報接受轉專業學生計劃數。
第五條 教務處在每年春季學期通過教務處網站及院系公布當年度《復旦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通知》、各院系的考核規則以及經過學校核準的各專業接受計劃數。
第六條 院系應根據專業的培養目標和要求,制訂轉專業的考核規則,并對考核內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
第七條 院系須安排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接待申請轉專業學生的咨詢。
第八條 學生應仔細了解教務處網站上公布的當年度《復旦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通知》的相關內容及各院系的考核規則,并在規定時間內登陸復旦大學URP教務管理系統報名,同時在網上提交轉專業申請。每個學生只能申請填報一個專業。逾期教務處不再接受申請。
第九條 報名后學生應主動了解申請轉入專業所在院系的咨詢時間和地點,并按照申請轉入專業所在院系公布的考核時間、地點和規則參加考核。考核由各院系安排,學校不作統一規定。
第十條 在學生申請轉專業報名截止后,教務處將及時公布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名單,并將名單及相關材料轉至接受院系。
第十一條 學生報名轉專業后,如決定放棄轉專業,須在轉專業考核前書面告知相應院系。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院系應成立轉專業考核小組,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考核規則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考核和錄取。錄取學生數不得超過公布的接受計劃數。
第十三條 教務處對院系提交的錄取名單進行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四條 被新專業錄取的學生在下一學期開學時到新專業報到注冊。院系應為轉入本院系學生到教務處集中辦理學生證等學籍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院系應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成績轉換規定》,及時做好轉入學生的學分認定、教學計劃變更及課程修讀指導等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紀律檢查部門對轉專業過程進行全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