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學
本科生校內轉專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尊重學生的專業興趣,使學生擁有更多的自主選擇和發展空間,更好進行因材施教,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在校學習期間可結合個人情況,申請一次校內轉專業。學校也可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原專業是指學生在錄取入校學習時所主修專業;轉入專業和轉入院(系)是指學生轉專業后主修專業和接收轉專業學生的院(系)。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結合自身興趣愛好及特長等實際情況,申請校內轉專業。
(一)學習成績優異,且符合學校當年轉專業的具體要求。
(二)申請從優勢特色專業轉出,或從高分錄取專業轉入低分錄取專業。
(三)因患病等身體原因確實無法繼續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
(四)確有特殊專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
第五條 轉專業工作應堅持雙向選擇、宏觀控制、程序規范、公平公正的原則。各專業接收轉專業學生人數應根據教學資源等確定,一般情況下,各專業轉出學生不能超過該專業年級學生總數的10%,接收轉專業學生人數不能超過該專業年級學生總數的
15%。
第六條 轉專業一般統一安排在學生入校學習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按年級組織,原則上應在同一招生科類內進行,藝術類轉專業應在同一類別內進行。對于學生入學未滿一學期,單獨招生或委托培養,已轉過專業,正在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受到學校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等情況,均不允許申請轉專業。
第七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校期間應表現良好,原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應修讀課程和已修讀課程單科最低成績應高于65分,跨院(系)轉專業不得有補考門次。轉入院(系)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擬接收轉專業學生相應課程的考核成績、平均學分績點、綜合排名等提出具體要求。
第八條 因患病等身體原因申請轉專業時,須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優先在院(系)內轉專業。申請從優勢特色專業和高分錄取專業轉出,或有特殊專長申請轉專業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放寬條件。
第九條 若原專業和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第一學年課程差異較大,學生轉專業后須補修轉入專業第一學年課程較多,轉專業后應降級隨轉入專業低一年級學生學習。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程序
第十條 院(系)要積極創造條件逐年擴大接收轉專業學生規模,并結合本學科專業特點,加強分類指導,制定具體的轉專業實施方案,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嚴格工作程序,明確各專業的接收條件和降級等具體要求。同時要通過公告欄、網站等途徑及時向學生公布轉專業相關信息,接受學生咨詢等。
第十一條 轉專業應由學生自愿申請,通過資格審核,并參加轉入專業規定的筆試考核和綜合素質面試后,擇優遴選。學校于每學年第二學期中期對當年轉專業工作進行具體安排。
(一)接收計劃制定:院(系)制定各專業擬接收人數、接收條件和考核要求等,學校審核后統一公布。
(二)報名審核:符合相關專業接收條件的學生根據自己學業狀況,綜合考慮興趣愛好及特長、未來發展等,在規定時間內向其所在院(系)提出申請,由學生所在院(系)進行審核推薦。
(三)考核和面試遴選:通過資格審核的學生參加轉入專業規定的筆試考核。根據申報人數、筆試成績以及第一學期修讀課程成績和平均學分績點等,綜合考慮申報學生所在院(系)和專業分布情況,制定并公布各專業綜合素質面試遴選標準,遴選進
入面試的學生名單。
(四)綜合素質面試:各院(系)組織對進入各專業綜合素質面試的學生進行測評和考核,初步確定轉專業學生名單,報學校審核后公示。
第十二條 通過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完成當學期在原專業所修讀課程的學習,若有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或任何違紀、作弊等行為,取消轉專業資格。轉專業學生名單經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按規定上報陜西省教育廳審批備案。
第十三條 學生應按轉入專業標準繳納學費,并于第二學年開學初到轉入院(系)報到注冊,辦理學籍變動、住宿、選課等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視為自動放棄轉專業資格。學校實行轉專業試聽確認制度,學生在隨轉入專業學習后,可在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前5 周內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四章 課程補修和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轉入院(系)要對學生在原專業第一學年已修讀課程,按照課程內容和學時等相同或相近的原則進行審核認定,學生應及時補修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學分。
(一)對于轉專業后不降級的學生,轉入院(系)要明確學生必須補修的課程和修讀時間。學生補修課程一般應隨轉入專業低一年級修讀和考核,轉入院(系)可根據校區變化、人數、課程內容等,安排相關教師適度輔導。
(二)對于轉專業后降級的學生,轉入院(系)要明確學生當學年課程修讀和學習計劃。學生應隨轉入專業班級修讀新開設的課程,若在原專業已修讀的課程與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不完全一致時,原則上應隨轉入專業年級重新修讀。
第十五條 學生在原專業第一學年所修讀全部課程的成績和獲準學分,應如實記錄在學生成績總表中,在轉入專業所補修和修讀課程的成績和獲準學分,從學生成績總表第二學年位置開始記錄。
第十六條 轉專業學生在原專業獲準的課程學分經轉入院(系)認定后,與在轉入專業取得的課程學分一起計算,作為學生畢業資格審核的依據,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原則上應以學生在校期間所修讀的全部課程成績和獲準學分為主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督查轉專業工作,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核實將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并取消學生轉專業資格。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未涉及方面參照國家等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3 級開始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學本科生校內跨院(系)轉專業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4 年4 月18 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