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全面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與主動性,鼓勵學生個性發展,推進教學改革工作的深入開展,學校決定在我校本科生中實行轉專業制度。為規范管理,深入穩妥的做好轉專業有關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長安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轉專業是指允許部分本科生(不含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培或特殊類招生的學生)在校期間有一次轉專業的機會,離開入學專業轉入另一個專業學習。學籍管理與學生管理將轉至新專業所在學院,并按新專業畢業與就業。
第二條 為確保各專業的良性發展和教學秩序的穩定,學校對各專業轉入學生及轉出學生人數比例實行宏觀控制,原則上只允許學生在第三學期轉一次專業。
第三條 轉專業的所有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所有相關管理人員、教師、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與程序,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核實將嚴肅處理,同時取消該學生轉專業資格。
二、轉專業資格及要求
第四條 轉專業的限制條件
1. 文科類專業與理工類專業不能互轉;上年度沒有招生的專業不得接收學生轉入。
2. 藝術類專業及各專業的實驗班(基地班)、國際班和卓越工程師班不接受轉入學生。
3. 國防生轉專業,按教育部及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4. 轉出專業剩余學生人數同專業原則上每班平均不得少于15人。
5. 轉入專業最大人數以各接收專業的學生容納量為準。
6. 如果申請轉入某專業的學生超過該專業可容納的學生人數,優先接受跨院轉專業的學生。
第五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的基本條件
1. 全日制本科二年級在讀學生;
2. 注冊手續齊備,繳清學費及其它應繳費用;
3. 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4.對申請轉入專業有一定的特長和志向,身體健康、無專業受限情況;
5.已取得所開課程的全部學分,第一學年課程單科成績不得低于60分,且第一學年必修課考試平均成績在年級同專業排名前30%,按以下規定執行:
(1) 成績在年級同專業排名前15%者,可在全校同門類專業中申請轉專業。
(2) 成績排名位于年級同專業前30%者,可在學院內申請轉專業。
6. 對申請轉入專業的課程安排、獎學金、就業等情況有明確認識,并完全接受。
第六條 學院根據本院專業建設發展情況,可適當放寬各專業轉出(入)比例。
第七條 有下列之一情況者,由學生所在學院會議初審,教務處審核,經主管校長批準,可以轉專業。
1. 因為身體健康原因,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2. 因學生休學、停學等特殊原因,學生降入年級無原專業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 沒有在規定時間申請轉專業者;
2. 在校期間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
3. 已修課程有未及格者;
4. 通過藝術類 (藝術特長生)、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員、保送等特殊類招生被錄取的學生;
5. 正在進行(或受到)學籍處理的學生;
6. 已辦理過轉專業手續的學生。
三、轉專業程序
第九條 學生轉專業在進校后第三學期統一辦理,具體辦理程序為:
1. 秋季學期開學,教務處負責匯總各專業可接受轉入學生人數,并發布轉專業工作相關通知及要求。
2. 符合條件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過期不予受理),并填寫《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3. 學生所在院(系)對本單位申請轉專業學生的資格進行審核,主管教學院長(主任)簽署審核意見,并在學院公示 (公示期3天),將審核通過學生的《申請表》和成績單證明,報送教務處。
4. 教務處負責組織對初審通過的學生進行審核,形成轉專業預案,并將預案按申報專業分類轉交學生擬轉專業所在院(系)。
5. 院(系)針對預案,簽署接受意見并報送教務處。
6. 教務處在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根據轉專業預案,提出轉專業方案,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審批合格名單在校園門戶信息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
7. 經學校同意轉專業的學生,由教務處通知學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憑轉專業通知書及學籍變更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
四、學分記載與學籍管理
第十條 轉專業后學生已取得的學分按下列規定計算:
1. 與轉入專業同檔或高一檔的必修課程學分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的必修課學分的課程必須重修;
2. 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中不包含的課程,可計算為選修課學分;
3.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需按照新專業培養方案修完規定學分。
第十一條學校批準且公示合格后辦理了學籍異動手續的學生,按照轉入專業進行學籍管理。
第十二條接收學院應及時做好轉入學生的學籍資料的接交、建檔、完善工作,確保轉入學生學籍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范性。
第十三條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如涉及黨、團組織關系的變化,學生本人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經批準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的學籍變動及電子注冊上報工作由教務處負責完成,各院(系)協助。
五、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9月1日起執行。原《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長大教[2013]210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學校針對轉出學生較多的專業,將會對其進行專業調整或調整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