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不卡视频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亚洲一区,亚洲一本色道 AV,免费观看的AV在线播放

濟寧學院大一新生開學報名時間及入學考試轉專業安排

思而思學網

2018濟寧學院大一新生開學報名時間及入學考試轉專業安排還未公開,請參考往年

濟寧學院新生入學報到時間為:9月3日、4日

濟寧學院新生入學須知:

1.學費:按學年繳納,具體專業收費標準見附表。

2.住宿費:按學年繳納,每年800元(6人間)。

3.教材費:按學年繳納,第一學年預交600元,學年末結算。

4.一卡通伙食費100元(學生自己使用)。

5.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每年30元。

以上收費以省、市物價局及我校規定為準,多退少補。

學校為每位新生統一辦理農業銀行銀聯卡,請務必于報到前一周內將第一學年的學費、住宿費、教材費足額存入寄給您的銀聯卡賬戶內,(為保證資金安全,所有款項統一在銀行卡中扣除,不收取現金,本校專升本學生也必須使用此次發的銀行卡)以免銀行不能統一代扣款而影響入學報到。收到卡后請本人持身份證及銀聯卡到農行任一網點辦理卡片激活(如不激活此卡不能使用)并修改密碼,銀聯卡系統統一設置初始密碼為111111。在校就讀期間,每年繳費均使用該銀聯卡,請妥善保管,若不慎丟失,請及時辦理掛失手續,因丟失銀聯卡等原因造成的損失,責任自負。

對于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入學注冊后學校將按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一、基本原則

(一)轉專業必須符合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專業教學資源許可,學生自愿申請。

(二)我校正式注冊學籍的全日制在校一年級學生,德、智、體等各方面表現良好,符合學校對轉專業學生條件要求者,可提出轉專業申請。

(三)一般轉出專業人數不超過本專業同年級學生人數的10%,各專業接收轉入學生人數,根據轉入專業教學條件而定。

二、申請條件

(一)學生第一學期無紀律處分,無欠繳學費,且學習成績專業排名前50%,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 對轉入專業有興趣且確有專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能力專長,經擬轉入專業所在系考核、學校認定通過者。

2.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除外),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適合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3.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或休學學生,入(復)學時學校已停辦其原專業的。

4.根據就業形勢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學校認為確實有必要調整其專業的。

(二)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專業。

1.尚未取得正式學籍(未報到入學、未通過入學資格審查、未繳費、未注冊等)的,已取得正式學籍,但學籍狀態非在校學習的(如休學、保留入學資格等)。

2.不同培養層次,跨文史、理工、藝術、體育各類別的(藝術、體育類內及跨校專升本各專業之間也不得互轉)。

3.特殊培養類型學生(如服務外包、春季高考、專升本等專業)轉入普通專業的。

4.轉入專業所在系認為超出辦學接收能力的。

5. 有考試違紀行為或受到其它紀律處分的。

三、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并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填寫《濟寧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各系對提交申請的學生按照第一學期學業成績按專業進行排名,將符合條件的學生名單在系網站上進行公示,并以系為單位于第二學期開學后一周內報送到教務處。教務處匯總后通知轉入系有關信息。

(二)轉入系成立由5位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負責組織學生測試工作,測試以面試為主,主要考察學生的專業潛力、專業知識興趣和綜合素質等。

(三)轉入系結合學生的學習成績和測試成績確定擬接收學生名單并報教務處。

(四)教務處對擬轉專業的學生進行審核、公示,將擬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報分管校長審批后公布。

四、學籍管理和教學安排等問題說明

(一)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后,原則上依照入學時的年級所適用的學籍管理細則進行管理,學籍、檔案等轉入接收系管理,教務處按照上級要求做好學籍異動處理。

(二)學生已修讀課程學分符合轉入專業要求的,由教務處直接認定。未修的專業基礎課等課程,學生個人以適當方式修讀。

(三)轉專業后學生原專業所用教材已經發放者不再退換,新教材隨轉入專業配發,教材費隨新學年辦理補(退)費手續。

(四)如轉出和轉入專業學費標準不同,同時需辦理補(退)費手續。

五、組織領導

(一)轉專業工作政策性強,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自覺接受師生和社會的監督。

(二)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領導為組長,教務處、學生工作處、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監察室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具體負責年度轉專業方案的制定、實施和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三)各系成立由系主任及相關人員組成的轉專業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制定本系轉專業工作方案,審核轉出、轉入學生的條件,組織相關考核、測試,提出擬轉入學生建議名單等,負責轉專業學生的教學安排、檔案轉接、學生管理等。

六、其他

(一)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推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