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動本科生學習的積極性,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學生的健康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青島理工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細則(修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轉專業的原則
第一條 本科生轉專業以維護教育公平,尊重學生志愿,發揮學生專長,培養創新型人才,不影響學生完成學業為原則。第二條 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生變化,征得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條 轉專業總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科招生人數(不含第六條規定的特殊錄取類型者)的10%以內。
第四條 轉專業面向對象為大學一年級全日制有學籍在校本科生,受到學籍處理的學生除外。
第二章 轉專業的條件
第五條 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一)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學校指定醫療單位的檢查證明),或確有特殊困難(需學校認定),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二)在某專業領域確有專長,如在國家或省級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在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發表論文、獲得科技成果或獲得國家專利(需由專家委員會審核、面試認定),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三)申請轉專業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應修課程全部合格,第一學期必修課課程考試平均學分績點≥2.5,且在同年級同專業排名前50%者。
第六條 屬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轉專業:
(一)招生時屬于特殊錄取類型者(含定向、聯合培養、中外合作辦學類、春季高考、對口貫通培養等相關專業的學生);
(二)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之間申請轉專業的學生;
(三)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四)應予退學的學生;
(五)錄取時的下一批次專業向上一批次專業的學生;
(六)由外校轉學進入我校的學生;
(七)在校期間,受過紀律處分的學生。
第三章 轉專業程序
第七條 制定轉專業接收計劃。(一)本科生轉專業工作在第一學年的第二學期進行。
(二)學校根據各學院(部)的教學資源條件及報名人數,確定接收專業及人數、各專業考核方式、考核科目或內容等,并在教務處網站公布。
第八條 轉專業報名。
(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填寫《青島理工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在規定的時間內交所在學院(部),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學院(部)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報名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本學院(部)公示,學院(部)將符合條件的學生申請材料及匯總名單報教務處,經復審無異議后,在教務處網站予以公布。
第九條 轉專業考試與錄取。
(一)學校按公布的考核方式、考試科目或內容統一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總成績采用百分制。
(二)根據公布的轉入計劃,按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初選名單。報學校審批后,在教務處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周。
第四章 轉專業的后續工作
第十條 獲批的轉專業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當學期的期末考試,且無不及格課程,否則取消其轉專業資格。第十一條 教務處統一辦理獲準轉專業學生學籍異動手續,學生從下一學年開始進入新專業學習。
第十二條 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必須按新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均按轉入專業的要求審核,學費收費標準也按轉入專業的標準收取。原專業編定的學號不變。在原專業修讀的相近課程經轉入學院(部)同意并報教務處審核后可以充抵新專業的課程,學生轉入新專業的第一學期應當完成先修課程的認定。接收學院(部)應及時做好轉入學生的學籍資料的交接、建檔、完善工作,確保轉入學生學籍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范性。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級學生開始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