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員工參加提高其自身業務水平和技能的各種培訓,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范圍和原則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享有培訓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員工培訓是以提高自身業務素質為目標的,須有益于公司利益和企業形象。
第四條 員工培訓和教育以不影響本職工作為前提,遵循學習與工作需要相結合、講求實效,以及短期為主、業余為主、自學為主的原則。
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
第五條 培訓、教育形式為:
1. 公司舉辦的職前培訓;
2. 在職培訓;
3. 脫產培訓;
4. 員工業余自學教育。
第六條 培訓、教育內容為:
1. 專業知識系統傳授;
2. 業務知識講座;
3. 信息傳播(講課、函授、影像);
4. 示范教育;
5. 模擬練習(案例教學、角色扮演、商業游戲);
6. 上崗操作(學徒、近崗上崗練習、在崗指導)。
第四章 培訓培育管理
第七條 公司培訓教育規劃。
1.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由人事部擬訂全公司培訓教育規劃。每半年制定1次計劃。
2. 各部門根據公司規劃和部門業務內容,再擬訂部門培訓教育計劃。
第八條 公司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進修時間累計不低于72小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進修時間累計不低于42小時,且按每3年1個知識更新周期,實行繼續教育計劃。
第九條 公司定期、不定期地邀請公司內外專家舉辦培訓、教育講座。
第十條 學歷資格審定。
員工參加各類學習班、職業學校、夜大、電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學歷資格,均由人事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定,未經認可的不予承認。
第十一條 審批原則。
1. 員工可自行決定業余時間參加各類與工作有關的培訓教育;如影響工作,則需經主管和人事部批準方可報名。
2. 參加業余學習一般不應占用工作時間,不影響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 公司每半年考核員工培訓教育成績,并納入員工整體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對員工培訓教育成績優異者,予以額外獎勵。
第十四條 對員工業績優異者,公司將選拔到國內或國外培訓。
第十五條 凡公司出資外出培訓進修的員工,須簽訂合同,承諾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務期限;
1. 脫產培訓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服務期2年;
2. 脫產培訓1年以上、不足3年的,服務期3年;
3. 脫產培訓3年以上、不足4年的,服務期4年;
4. 脫產培訓4年以上的,服務期5年。
多次培訓的,分別計算后加總。
第十六條 凡經公司批準的上崗、在職培訓,培訓費用由公司承擔。成績合格者,工資照發;不合格者,扣除崗位津貼和獎金。
第十七條 公司本著對口培訓原則,選派人員參加培訓回來后,一般不得要求調換崗位;確因需要調崗者,按公司崗位聘用辦法處理。
第五章 培訓費用報銷和補償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員工,其在外培訓教育費用可酌情報銷。
第十九條 申請手續:
1. 員工申請培訓教育時,填寫學費報銷申請表;
2. 經各級主管審核批準后,送交人事部備案;
3. 培訓、教育結束,結業、畢業后,可憑學校證明、證書、學費收據,在30天內經人事部核準,到財務部報銷。
第二十條 學習成績不合格者,學費自理。自學者原則上費用自理,公司給予一定補助。
第二十一條 學習費用較大,個人難以承受,經總經理批準后可預支使用。
第二十二條 學雜費報銷范圍: 入學報名費、學費、實驗費、書雜費、實習費、資料費及人事部認可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非報銷范圍: 過期付款、入學考試費、計算器、儀器購置費、稿紙費、市內交通費、筆記本費、文具費、期刊費、打字費等。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約定服務期限內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均應補償公司的培訓出資費用,其范圍為:
1. 公司出資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
2. 公司出資培訓的中、高級技工;
3. 公司出資培訓的高技術、特殊、關鍵崗位員工;
4. 公司出資出國培訓的員工;
5. 公司出資在外辦班、專業培訓累計超過4個月教育的員工。
不包括轉崗再就業、領導決定調職、未被聘任落選后調離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補償費用額計算公式:
已服務年限
補償額=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1- )
規定服務年限
其中,培訓費用指公司支付的學雜費,公派出國、異地培訓的交通費和生活補貼等。不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和勞動福利費用。
第二十六條 補償費用由調出人員與接收單位自行協商其是否共同支付或分攤比例。該補償費用回收后仍列支在培訓費用科目下,用于教育培訓目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會同財務部執行,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