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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住證》申領常見問題
1、問:流動人口申領《浙江省居住證》時,對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如何認定?
答:以杭州市區為居住范圍,辦理居住登記并連續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時間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連續居住時間以公安機關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的居住登記信息為準。
2、問:互聯網上查詢獲取的社保證明能否作為社保連續繳納憑證使用?
答:申請人申領《居住證》時出具的社保繳納憑證可以通過社保部門設置的服務廳、自主一體機或者提供的專門網站(網址:http://wsbs.zjhz.hrss.gov.cn)中打印,相關憑證應有人社部門的套印印章。
3、問:流動人口以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如何認定申請人已連續工作,或者連續經營,或者從事農業承包,或者自主創業滿1年等情形?
答:申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或者營業執照,或者農業承包合同,或者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自主創業證明材料等須滿足申請當日在有效期內且已經實際就業滿1年以上(包含1年)的條件。
4、問:以合法穩定住所中的租賃房屋條件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對已簽訂1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的時限如何認定?
答:申請人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須滿足申請當日在有效期內且房屋租賃期限滿足1年以上(包含1年)的條件。
5、問:以合法穩定就業申領《浙江省居住證》,能否在工作地派出所申請?
答:不能!墩憬×鲃尤丝诰幼〉怯洍l例》明確,申領《浙江省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6、問:以投資興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條件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相應的年度報告和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相關材料如何開具?
答:由申請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管部門明確的專門網站(http://gsxt.zjaic.gov.cn)中查詢打印。
7、問:申請人提供的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存在跨區域繳納的,是否視為連續繳納?
答:申請人提供的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在我市市區范圍內發生變動的,視作連續繳納;對跨市區和縣(市)范圍的,不視作連續繳納。
8、問:租住在公共租賃住房的流動人口,以合法穩定住所條件申領《浙江省居住證》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答:流動人口提供的本人與房管部門已簽訂的1年以上(包括1年)期限的公共租賃住房合同予以辦理。
9、問:流動人口以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若社保繳納單位和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如何辦理?
答:社保繳納單位和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分以下三種情況應區別對待:
(一)用工性質屬勞務派遣的,在辦理《居住證》時,須提供用人單位和社保繳納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協議)或者用工單位或勞務派遣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
(二)因更換單位,導致社保繳納單位與勞動合同簽訂單位不一致的,在辦理《居住證》時須提供與原用人單位和現用人單位簽訂的且連續的(不含1個月以上間斷)勞動合同(協議)。
(三)用人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單位信息變更說明予以印證,可以通過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檔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