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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憲法原則 弘揚憲法精神 履行憲法使命
一、新中國的制憲活動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并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進行了三修改;
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進行了四次修訂,并施行至今。
二、 全國法制宣傳日、國家憲法日的由來
2001年4月26日,*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中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通過開展法制宣傳日活動,在全體公民中普及憲法等法律知識,使廣大公民了解憲法、掌握憲法,增強憲法觀念,樹立憲法權威。
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將憲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設定為國家憲法日。每年12月4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12月4日是我國首個國家憲法日,也是第十四個全國法制宣傳日。
三、歷年全國法制宣傳日主題
2001年 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
2002年 學習宣傳憲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
2003年 依法治國,執政為民;
2004年 弘揚憲法精神,增強法制觀念;
2005年 弘揚憲法精神,構建和諧社會;
2006年 落實“五五”普法規劃,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2007年 弘揚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國;
2008年 弘揚法治精神,服務科學發展;
2009年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2010年 弘揚法治精神,促進社會和諧;
2011年 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大力弘揚法治精神;
2012年 弘揚憲法精神,服務科學發展;
2013年 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共筑偉大中國夢;
弘揚憲法精神,建設法治中國。
四、《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第二十三條 國家培養為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條第四款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五條第三款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第一百一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五、 我國憲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則
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的地位: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根本的國策,是國家的總章程;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地位,是國家的根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其他法律不得抵觸憲法。
憲法的作用:
1、鞏固國家政權;
2、規范和制約國家權力;
3、調整國家最基本的社會關系;
4、規定發展經濟總方針、總政策,保護并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5、促進國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6、確認并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7、把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以國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并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