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已經由月日國務院次常務會議通過,將從月日起施行。
以下為中國政府網刊出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全文: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將二條修改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放假天(月日);
(二)春節,放假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天(月日);
(五)端午節,放假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天(月日、日、日)。”
此外,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決定自月日起施行。
《全國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以下為《全國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全文:
全國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月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月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一次修訂 根據XX月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二次修訂)
一條 為統一全國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放假天(月日);
(二)春節,放假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天(月日);
(五)端午節,放假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天(月日、日、日)。
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月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節(月日),周歲以上的青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月日),不滿周歲的少兒童放假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月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