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時間:
月、月、月、月的下旬。
(二)檢查內容:
、查礦山企業復產驗收情況;
、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設施及安全條件;
、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重點是生產現場的管理情況;
、火工品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安全標準化企業的前期準備情況;
、打擊違規和非法生產情況。
(三)檢查方式:
縣區局檢查,市局督查。
(四)有關要求:
、各縣區對復產驗收工作開展“回頭看檢查”,發現未經驗收擅自恢復生產的或未嚴格執行復產安全措施的,要責令立即停產整頓。
、各縣區內的所有非煤礦礦山企業全面進行自查自改,縣區局在月、月、月、月每月的日前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市局監管科,市局在日后進行全部督查。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隱患及時下發相關執法文書,重大隱患立即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生產。
、發現安全條件降低的,及時責令企業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現場管理混亂的,一律停業整改;對置之不理的企業,會同國土部門暫扣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及時打擊非法生產行為,發現違規生產、非法開采的,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