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實施意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按照分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原則,市本級國薦資形成的國有資產,屬市本級政府管理。
二、本實施意見所稱市本級國薦資企業,是指市本級國薦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市本級國薦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下簡稱國有資產出資人)。
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原則
(一)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
(二)政企分開、社會公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三)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四、國有資產出資人享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國有資產出資人對國薦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向市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
(三)國有資產出資人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國薦資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制企業要按照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原則,依法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報批程序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國有獨資企業要進一步完善企業領導體制和組織管理制度。
六、規范國薦資企業內部管理
國薦資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管理,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依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進行會計核算和內部審計,向國有資產出資人及相關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接受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及政府相關部門行業管理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七、做好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出資人負責市本級國薦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監管、經營者業績考核、清產核資、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為核實市本級國有資本存量,界定、理順產權關系,對市本級國薦資企業全面進行產權界定和清產核資。
八、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重大事項審批程序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國有產權轉讓、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資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按規定權限由國有資產出資人決定或由國有資產出資人研究后報市政府審批。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上述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國有資產出資人委派的股東代表或派出的董事,應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指示行使權利,并將履行職責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國有資產出資人。
九、推進和規范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企業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國有資產出資人決定并報請市政府批準,按照《關于進一步推進和規范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意見》組織實施。企業改制應當制定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職工,并在改制中確保職工權益落到實處,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關閉破產企業依照法律有關規定程序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