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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大學學費標準,寧夏大學學費和生活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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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學校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材〔1996〕10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學生收費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向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的各類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疲ǜ呗殻┥A科生,專升本學生;第二學位、雙專業、雙學位、輔修專業學位學生;各類國家沒有安排財政撥款的研究生(包括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同等學力人員,示范性軟件學院工程碩士研究生,委托培養、自籌經費碩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生等);以本碩連讀、本碩博連讀形式學習的本科階段的學生;自費來華留學生;參加高等學歷教育文憑考試、自考助學班、應用型自考大專班學習的學生。

第二條 高等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學生按時繳費是其應盡的義務。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

第三條 學校財務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校的收費工作,計劃財務處負責全校的日常收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校所有收費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未經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等批準立項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同時,按照寧價費發〔2002〕136號文件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予以公示,便于接受社會及學生和家長的監督,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費按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住宿費由學校后勤集團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管理,學費及住宿費收入足額上繳學校財政集中專戶統一管理。

第六條 學校所有收費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自治區財政廳。ūO)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收)據,所有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財務隸屬關系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七條 計劃財務處為學校收費管理職能部門,學校各部門應配合計劃財務處做好學生收費信息的準備工作。學生處、研究生院應將當年因轉學、轉專業、休學等原因而產生的學生信息變動名冊書面通知計劃財務處;學生處、研究生院、民族預科教育學院等相關部門每學年在新生入校前十日將新生花名冊電子版報計劃財務處。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疲ǜ呗殻┥鹊膶W費收取由其自行組織,學校計劃財務處協助辦理,學費收入足額上繳學校財政財政集中專戶統一管理。

第八條 學生應當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一周內繳清全部費用,各學院憑學生繳款票據或繳款證明為其辦理入學注冊手續,不繳納學費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因在外實習而不能在規定報到之日到校交費注冊的,學生所在學院應在報到日向計劃財務處提交學生實習緩交學費書面證明,學生應在實習結束日后一周內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條 對確系無力按時繳納學費的貧困家庭學生,應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 到學校的合作院校訪學學生的學費、住宿費,由訪學學生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學生相關信息變動,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學費:

1.轉專業學生,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繳納學費。

2.休學學生,按其重新復學后所在年級、專業的收費標準繳納學費。

3.留級學生,按其留級后所在年級、專業的收費標準、在校實際學習時間繳納學費。

4.應征入伍學生適當減免學費的按照寧政辦發〔2004〕177號文件規定辦理。

5.保留學籍學生,按其復學后所在年級、專業的收費標準繳納學費。

6.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生或家長憑學校相關文件和繳費收據到計劃財務財務處辦理退費手續。已繳清相應學費的,根據其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未繳清學費的,按其實際學習時間,按月繳納相應的學費。

上述學生相關信息的變動,由校學生處、教務處、研究生院、民族預科教育學院等相關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計劃財務處,計劃財務處根據其通知辦理學生學費的收繳和退費手續。

學生繳費以在校實際學習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學校收費催繳以學院為主體,各學院應督促學生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并督促學生及時按月核對計劃財務處發的學生欠費名單,并將其核對結果及時反饋計劃財務處,學校定期通報各學院學生繳費情況。

第十四條 學校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是收費管理的監督部門,受理收費投訴,監督檢查學校及校內各單位、部門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教育收費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寧夏大學發布的《寧夏大學學生交費管理暫行規定》(寧大校發〔2001〕04號)、《寧夏大學學生交費管理補充規定》(寧大校發〔2002〕20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學生收費管理的通知》(寧大校發〔2005〕148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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