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東學院學生轉學、轉專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充分發展學生專業特長,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提高學生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學[2007]3號)、《遼寧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教辦發【2005】190號)和《遼東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遼東學院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專科(高職)學生。
第二章 轉學的條件
第三條 凡被我校錄取的學生,原則上應在我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四條 轉學只能在同層次同批次學校之間進行。擬轉入我校的學生,其當年的高考成績原則上應達到我校擬轉入專業的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為非計劃內的;
(四)指標生、指令生、國防生、調劑生,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六)部隊院校轉入地方院校的;
(七)初中起點大專班(五年制),前三年期間的;
(八)本科、專科(高職)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的;
(九)應予以退學的;
(十)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章 轉專業的條件
第六條 凡被我校錄取的學生,原則上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年級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有某種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確認,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因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及學校學科調整的需要,經學生本人同意而調整專業的;
(五)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獲學校二等(含二等)以上獎學金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專業轉入上一批次專業,或者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特殊類型專業學生,如指標生、指令生、國防生、調劑生,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文科類和理科類、藝術類和非藝術類的學生不能互轉專業;普通類的學生原則上不能轉入師范類、語言類和醫學類的相關專業;
(五)外省學生調整到該省當年無招生計劃的專業的;
(六)應予退學的。
第九條 一般專業學生不得轉入有特殊要求的專業。
第十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其當年的高考成績原則上應達到擬轉入專業的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轉專業不能超過一次。
第四章 時間安排與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符合轉學、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學校每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集中受理一次學生的轉學、轉專業工作。
第十三條 學生擬轉出我校,按以下程序辦理,并提供有關資料:
(一)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提供擬轉入學校的接收公函,填寫《學生轉學申請表》;
(二)提供轉學相關證明材料(因身體原因轉學的,需要提供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
(三)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并出具學生在校表現鑒定材料(加蓋二級學院公章);
(四)學生持學院出具的學習成績單到教務處審核確認,并加蓋教務處公章;
(五)招生辦審核,并出具加蓋有省級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錄取名冊復印件一份和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證明(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公章);
(六)學生處審核學生提供的證明材料并簽署意見;
(七)出具同意該生轉出我校的公函;
(八)學生與擬轉入學校聯系,辦理后續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擬轉入我校,按以下程序辦理,并提供有關資料:
(一)學生向學生處遞交擬轉入我校學習的轉學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學生成績單(加蓋轉出學校教務處公章);
2.學生在校表現鑒定材料(加蓋轉出學校院系公章);
3.加蓋有省級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錄取名冊復印件一份和轉出學校當年的錄取分數線證明(加蓋轉出學校招生部門公章);
4.轉學相關證明材料(因身體原因轉學的,需要提供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
(二)學生處審核學生提供的證明材料,并簽署意見;
(三)校長會議研究批準后,出具學校的接收公函;
(四)學生向學生處提供已經加蓋轉出學校公章的教育部統一印制的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表(一式五份),學校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