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大學學生轉專業規定
第一條為鼓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鼓勵學生發展個性和特長,滿足社會對人才培養的需求,規范學生轉專業管理,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遼寧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的通知(遼教發[2014]99號)》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轉專業工作遵循的原則:
(一)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公開和集體決議的原則;
(二)體現社會對人才需求、有利于促進就業的原則;
(三)因材施教、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和個性發展的原則;
(四)確保整體人才培養質量、轉入專業辦學條件和培養能力相匹配的原則;
(五)擇優滿足學生轉專業要求的原則。
第三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學生可以提出轉專業申請:
(一)因身體條件等特殊原因經醫學證明確實無法繼續原專業學習者(需提交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相關醫療診斷或證明);
(二)學習成績優異者(已修課程平均績點≥3.0,且排名位于同年級同專業前10%(含10%)以內);
(三)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需經學校組織專家進行考核確認),轉專業有利于因材施教、促進其個性發展者;
(四)其它經研究確認必須轉專業者。
第四條申請轉專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粕,不含專升本、中職升
本學生;
(二)在校就讀時間一學期以上;
(三)身體條件符合轉入專業招生要求。
第五條各專業轉出名額原則上一次不超過同年級該專業入學人數的5%,累計不超過10%。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轉專業:
(一)藝術類、體育類、普通類三者之間跨類別的;
(二)部、省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在招生時明確規定不能轉
專業的;
(三)低批次錄取轉入高批次錄取專業的;
(四)學分已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五)休學期間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者以及應予退學
者;
(六)申請二次轉專業或申請退回原專業的;
(七)中外合作項目專業轉入普通類專業的。
第七條原則上學生應達到申請轉入專業同年級的最低錄取分數。因身體原因提出轉專業申請的,原則上由學校為其指定轉入專業。師資及其它教學條件不足的專業暫不接納轉入學生。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轉專業一次,且每次轉專業只允許申報一個專業。
第九條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前規定的學生注冊時間內提出轉專業的書面申請,學校于開學后三周內完成審核、審批及公示等工作程序,其它時間不予受理。
第十條申請轉專業程序
(一)學生到學校教務處網站下載專區下載并填寫《沈陽大
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與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
(二)學生將申請表(一式三份)及有關證明材料(與本人申請條件對應的醫療診斷或證明、成績單、相關證書等的原件及復印件)一并交所在學院教學秘書;
(三)學生所在學院對申請學生的基本條件進行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將專業平均績點排名表、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經學院匯總后上報教務處;
(四)開學后第一周,教務處會同轉入學院完成基本條件審查并提出初步意見,第二周教務處組織完成對申請學生的考試及相關條件考核,第三周教務處完成審核并上報學校,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按教育廳要求程序進行網上公示,公示結束后,正式行文上報省教育廳、待教育廳批復后通過學生所在學院通知學生。經學校同意轉專業的學生接到通知后一周內完成轉出轉入手續的辦理。
第十一條轉專業的學生,應當按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求,修滿規定的各類學分方可畢業。依據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修讀未修過的課程(含必修課和限選課);已修且成績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課程可向所在學院申請轉換學分,學院審批后送教務處備案。
第十二條對于為了促進學校人才培養適應社會發展而進行教學改革試點的專業(包括專業方向),考慮社會對人才的需求且有明確就業指向的,經學校研究后按批準方案實施,以1個標準班型為單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并參照本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從轉入的學年起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四條本規定因遼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調整而出現與之相抵觸情況,則根據政策予以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沈陽大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與審批表》(見學生用表下載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