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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大學新生怎么轉專業,大連大學新生入學考試轉專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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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學生轉學、轉專業工作,維護教育公平和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遼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通知》(遼教發[2014]49號)和《關于規范遼寧省普通高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的通知》(遼教發[2014]99號)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轉學

第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經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無法在本校學習的,或者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條 學生轉學應當在同層次、同批次院校之間進行。

第三條 學生在同層次、同批次之間的轉學,其錄取時的高考分數應當達到擬轉入學校當年相同生源地錄取學生的最低分數。

第四條 學生轉入學校專業應為相同或相近專業。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新生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畢業年級的,或實行學分制其學分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2/3及以上的;

3.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4.跨學科類別的(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專業、體育類專業與非體育類專業、地方院校與軍隊、警察院校等);

5.錄取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6.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專升本、中職升本、中職升高職、二學位、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單獨招生、注冊入學、預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8.二次轉學的;

9.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 學生轉學程序。學生轉學,應當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全校公示后,由學生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五份,由學校按照先轉出、后轉入順序辦理手續。具體為:

1.省內轉學。轉出、轉入學校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學校公章后,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

2.跨省轉學。省內高校轉到省外高校,轉出、轉入學校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學校公章后,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后,寄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省外高校轉入省內高校,轉出、轉入學校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學校公章后,由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蓋章后,寄省教育廳確認。

第七條 學生轉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

2.由轉出學校提供,轉出學校校(院)長辦公會關于同意學生轉出的辦公會紀要;

3.由轉入學校提供,轉入學校校(院)長辦公會關于同意學生轉入的辦公會紀要;

4.由轉出學校提供,蓋有省級招生部門印章的普通高校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5.轉入學校提供的擬轉入學校當年相同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最低分學生的“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6.申請轉學者所在學校已學課程成績單,并加蓋轉出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印章;

7.轉學學生在校期間表現鑒定書,并加蓋轉出學校學生工作部門印章;

8.轉學理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患病轉學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療證明等)。

第二章 轉專業

第八條 轉專業應遵循的原則

1.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公開和集體決議的原則;

2.體現社會對人才需求、有利于促進就業的原則;

3.因材施教、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和個性發展的原則;

4.確保整體人才培養質量、轉入專業辦學條件和培養能力相匹配的原則;

5.擇優滿足學生轉專業要求的原則。

第九條 轉專業的條件

我校學生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提出校內轉專業的申請:

1.學生對轉入專業確有專長,并能提供相關省級以上獲獎成果或證明,通過學校組織的專業知識考試者。其中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中的一項,①已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與轉入專業相關的研究論文;②獲得轉入專業相關學科的專利;③獲得轉入專業省級以上相關學科競賽一等獎前三名;二等獎前二名;

2.學生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統一組織到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經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轉入專業;

3.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轉入專業;

4.大一學生在現修專業第一學期平均成績名次居前20%者。

符合上述1、2、3款由學生處負責審核,符合第4款由教務處負責審核。學生處、教務處分別按照教育廳要求填寫《轉專業學生名單匯總表》并形成校發文件,由學生處匯總并報送教育廳審核。

所有轉專業學生,必須完成轉入后專業的主要課程和所有實踐環節的學習,包括轉入后專業同年級學生已經修完的主要課程和實踐環節。

第十條 轉專業的程序

學生轉專業,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學校按規定考核、校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在全校公示無異議后,以學校正式文件形式上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學籍變更以教育廳審核通過為準。

(一)符合第九條1、2、3款條件者,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學院研究,形成書面審核意見,經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和院長審批,如不同意轉出,應將書面意見通知學生本人。

2.轉入學院經考核小組考核,院長審批后,形成書面意見。如不同意接受,應及時通知學生本人。

3.學生處審核,報請主管副校長和校長審批,全校公示。公示無異議,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報送省教育廳審批。審批期間,相關學院不得提前進行接收轉專業學生的工作,不得擅自安排學生到擬轉入專業參加學習活動。

(二)符合第九條第4款條件者,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

1.接收轉專業學生的學院應于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后向教務處報送本學院所屬專業能夠接受轉專業的人數、條件及考核時間、地點、科目,教務處將相關信息在校園網向全校學生公布。為保證全校的教學秩序,各學院不得提前進行接收轉專業學生的工作。

2.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需填寫《轉專業申請表》(一式兩份),學生原專業所在學院批準后統一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匯總申請材料后,轉交擬轉入專業學院。學生按要求參加擬接收學院的考核;未按時參加者,不允許補考,此次申請作廢。

3.接收學院應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全面審查,合格者予以批

準;將擬接受轉入學生的《轉專業申請表》于五月底前報送教務處匯總,經校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在全校公示。對公示期滿無異議者,學校下發文件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

(三)符合第九條第4款條件者,批準轉專業后學生學籍、學業管理相關要求

1.因轉專業需延長學習年限者,需附學生本人申請,接受學院領導審核同意,教務處批準,報送學生處備案。

2.學生原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將學生學籍表原件于新學年注冊

前交給轉入學院,學生原所在學院存復印件。

3.凡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皆應參加原專業期末考核,如考核不

及格的課程屬轉入專業主要課程的必須重修。

4.學生轉專業前所修的課程成績將如實記載在成績檔案中,接

受學院應根據本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對學生原專業所修課程進行學

分認定。

第十一條 轉專業備案需提交的材料

1.學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報的學生轉專業的備案文件,以及《轉專業學生名單匯總表》;

2.學生因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請轉專業的,需要提供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相關醫療診斷或證明;

3.學生因特殊才能或專長更加適合學習其他專業的,學校應組織專家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意見一并上報。

第十二條 學生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予批準轉專業:

1.未報到入學、注冊取得學籍或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藝術類、體育類、普通類三者之間跨類別的;

3.部、省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在招生時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

4.低批次錄取轉入高批次錄取專業;

5.按大類招生的高校學生在分專業時,超出招生時公布的本大類下分流專業的;

6.實行學分制其學分已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休學期間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者;

8.申請二次轉專業或申請退回原專業的;

9.未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學生,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等;

10.在學籍異動處理過程中的學生;

11.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第十三條 考慮到國家人才培養的計劃性,各學院準許申請轉專業的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年級本專業人數的20%(含20%),學生轉專業后是否需要編入下一年級學習,由轉入學院根據其成績及教學資源等情況商定,并將書面意見一并上報學生處和教務處。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校學生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連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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