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轉系(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系(專業)、轉學: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系(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系(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系(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系(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根據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系。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系(專業)、轉學的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轉系(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系(專業),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專業)推薦,擬轉入系(專業)審核同意,由學校教務部門審批;
(二)轉入其它學校者,經兩校同意,還須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批準(跨省者須兩地主管高教部門批準)。并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區公安、糧油部門。
學生轉系(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系(專業)、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三)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五)師范院校(學校認為不宜學師范者除外)轉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費轉為公費者;
(七)無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