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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科技大學轉專業,大一新生轉專業和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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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學校的教學管理秩序,完善學籍管理制度,使轉學、轉專業工作能夠有序、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和《遼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通知》(遼教發[2014]49號)、《遼寧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的通知》(遼教發[2014]99號)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學生轉學

(一)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經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無法在本校學習的,或者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二)學生轉學應當在同層次、同批次院校間進行。學生在同層次、同批次之間的轉學,其錄取時的高考分數應當達到擬轉入學校當年相同生源地錄取學生的最低分數。

(三)學生轉入學校專業應為相同或相近專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新生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跨學科類別的(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專業、體育類專業與非體育類專業、地方院校與軍隊、警察院校等);

3.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專升本、中職升本、中職升高職、二學位、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單獨招生、注冊入學、預科班、民族班等);

4.錄取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5.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6.畢業年級的,或實行學分制其學分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2/3及以上的;

7.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8.二次轉學的;

9.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二條 學生轉專業

(一)轉專業應遵循的原則

1.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公開和集體決議的原則;

2.體現社會對人才需求、有利于促進就業的原則;

3.因材施教、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和個性發展的原則;

4.確保整體人才培養質量、轉入專業辦學條件和培養能力相匹配的原則;

5.擇優滿足學生轉專業要求的原則。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學生因特殊才能或專長更加適合學習其他專業的;

2.學生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鞍山市中心醫院或鞍鋼集團公司總醫院檢查證明(特殊情況者,就醫檢查醫院需經學校同意),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且該學生入學時的高考錄取分數與轉入專業錄取最低分數線相當;

3.經學校確認,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4.給優秀學生重新選擇專業開設綠色通道,第一學年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在專業排名前10%者(含10%);

5.因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及學校學科調整的需要,經學生本人同意而調整專業者;

6.退役大學生士兵回校復學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1.未報到入學、注冊取得學籍或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藝術類、體育類、普通類三者之間跨類別的;

3.部、省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在招生時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

4.低批次錄取轉入高批次錄取專業;

5.按大類招生的高校學生在分專業時,超出招生時公布的本大類下分流專業的;

6.實行學年制的本、專科畢業年級學生,以及實行學分制其學分已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休學期間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者以及應予退學者;

8.申請二次轉專業或申請退回原專業的;

9.未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學生,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等;

10.在學籍處理過程中者。

第三條 學生轉學程序

(一)學生申請轉出,程序如下:

1.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遼寧科技大學轉學申請與審批表》,經學生所在學院依學校規定討論研究,如同意轉出,則學院主管院長簽字并注明“符合轉學ХХ條款,經學院研究同意轉學”字樣,加蓋學院公章后連同會議紀要、證明材料及該學生成績單一份(加蓋轉出學院公章)報教務處審核。如不同意轉出,應將書面意見通知學生本人。

2.教務處處務會研究審核后,上報學校校長辦公會,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出具同意學生轉出的辦公會紀要。

3.轉學申請獲得學校批準后,由學生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五份,經主管校長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后,將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送擬轉入學校學籍管理部門。

4.我校接到擬轉入學校返回的簽章同意的申請表后,連同以下材料報送省教育廳審批:

(1)轉出學校提供蓋有省級招生部門印章的普通高校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學校教務處公章;

(2)轉入學校提供學校當年相同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最低分學生的“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

(3)轉出學校提供校長辦公會關于同意學生轉出的辦公會紀要;

(4)轉入學校提供校(院)長辦公會關于同意學生轉入的辦公會紀要;

(5)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

(6)轉學學生在校期間表現鑒定書,并加蓋學校學生工作部門公章;

(7)轉學學生已學課程成績單,并加蓋學校教務處公章;

(8)轉學理由及相關證明的材料(如患病轉學的,需要提供鞍山市中心醫院或鞍鋼集團公司總醫院證明等)。

5.我校收到教育廳確認通過(如跨省轉出還需要將材料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轉學申請表后,通知學生按規定程序辦理離校手續。

(二)學生申請轉入,程序如下:

1.擬轉入我校的學生應通過轉出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與我校協商,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轉出學校蓋有省級招生部門印章的普通高校新生錄取名冊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

(2)轉出學校提供校(院)長辦公會關于同意學生轉出的辦公會議紀要;

(3)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

(4)轉學學生在校期間表現鑒定書,并加蓋學校學生工作部門公章;

(5)轉學學生已學課程成績單,并加蓋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公章;

(6)轉學理由相關證明材料(如患病轉學的,需要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療證明等);

(7)轉出學校提供轉學學生在校在籍在讀證明,并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

2.接到轉出學校蓋有學校公章和簽字同意的《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及相關材料后,教務處審查轉出學校提供的新生錄取名冊、轉入學校的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等材料。審查通過后,通知學生到我校填寫《遼寧科技大學轉學申請與審批表》并接受面試和體檢,面試小組成員由教務處和擬轉入學院相關人員組成。面試和體檢合格的,教務處將學生有關材料轉交轉入學院。

3.擬轉入學院根據辦學資源和專業要求,并依本細則第四條第四款規定進行審核,形成學院意見連同會議紀要、學生有關材料報教務處。

4.教務處處務會研究審核后,上報學校校長辦公會,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出具同意學生轉入的辦公會紀要。

5.獲批轉入的學生《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經主管校長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后,將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送轉出學校學籍管理部門。

6.接到兩校主管教育廳審批同意后的《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由學校辦理注冊手續。教務處將《遼寧科技大學轉學(轉專業)學生成績審核認定表》連同該生原學校成績單(復印件)交轉入學院及學生本人,學院負責安排學生參加重修及正常的教學活動等事宜。

第四條 學生轉專業程序

(一)每學期期末放假前兩周,辦理申請轉專業手續(第一學年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在專業排名前10%者(含10%)的學生,需在開學第一周辦理申請轉專業手續),其余時間不予受理。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學生填寫《遼寧科技大學轉專業申請與審批表》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因身體原因的,需要出具學校指定的鞍山市中心醫院或鞍鋼集團公司總醫院相關醫療診斷或證明)。經學生所在學院依學校規定討論研究,如同意轉出,則學院主管院長簽字并注明“符合轉專業ХХ條款,經學院研究同意轉專業”字樣,加蓋學院公章后連同會議紀要、證明材料及該學生成績單一份(加蓋轉出學院公章)一起交教務處。如不同意轉出,應將書面意見通知學生本人。

(三)教務處審核相關材料和擬轉入專業是否合適,審核通過則將相關手續轉交轉入學院,對學生因特殊才能或專長更加適合學習其他專業的學生申請轉專業的,還需組織專家進行考核。不合適的,由教務處提出適合專業建議,并通知到學生本人,學生本人同意后可再次提出申請。

(四)轉入學院收到教務處轉來相關材料后,由主管院長負責組織考核小組對申請轉入學生進行下列事項考核:

1.是否適合到該專業學習(特殊專業需要考試確定);

2.按照擬轉入專業的培養計劃,核對擬轉入學生已取得學分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關課程的互換性;

3.轉入學院填寫《遼寧科技大學轉學(轉專業)學生成績審核認定表》,列出需補修課程和累計應補修學分清單,如應補修學分達到學籍處理的相應標準時,應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五)轉入學院考核后如同意接收,則需主管院長在《遼寧科技大學轉專業申請與審批表》上簽字并注明“符合轉專業ХХ條款、經院研究決定同意轉專業”字樣,加蓋學院公章后連同會議紀要、學生有關材料等一起交教務處。如不同意接收,應盡快將學生有關材料轉回教務處,轉出學院及時通知學生本人。

(六)教務處收到轉出、轉入學院均同意的審批表及有關材料后,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材料是否齊全;

2.學院審核意見是否合理;

3.是否符合轉專業的具體要求;

4.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等;

5.組織專家考核的意見或結果(因特殊才能或專長更加適合學習其他專業的)。

(七)經教務處處務會研究審核確認符合條件后,上報學校校長辦公會,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出具同意學生轉專業的辦公會紀要,經主管校長簽字同意后,教務處將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公示一周無異議后,以學校正式文件形式上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八)轉專業獲批后,教務處要將《遼寧科技大學轉學(轉專業)學生成績審核認定表》復印件加蓋公章后交轉入學院及學生本人,原件教務處留存,學院負責安排學生參加重修及正常的教學活動等事宜。

第五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后,應按照轉入學校或轉入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學分。已修公共課學分計入總學分,已修原專業課程學分可部分計入新專業選修課學分。

第六條 轉學、轉專業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進行學籍電子注冊后方可生效。凡申請轉學、轉專業的學生,未經批準或未辦完有關手續前,擅自到擬轉入學校、專業參加的一切教學活動,一律視為無效。

第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發布的《遼寧科技大學學生轉學、轉專業管理細則》(教發[2013]7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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