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不符合條件
當事人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勞動仲裁委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申請。
當事人申請不符合管轄規定的,勞動仲裁委將不予受理,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申請。
二、申請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申請請求勞動仲裁委不會審理。
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申請請求范圍;無根據的申請請求,得不到勞動仲裁委支持。
建議由專業人士代為書寫勞動仲裁申請書。
三、逾期改變仲裁請求
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勞動仲裁委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四、超過仲裁時效
當事人請求勞動仲裁委保護仲裁權利的期間一般為發生爭議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人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后,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人的申請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如果申請人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其仲裁請求不會得到勞動仲裁委的支持。
五、授權不明
當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注明。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
除法律和有關規定明確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仲裁請求,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后果。
七、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
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提交證據,應當在勞動仲裁委指定的期限或者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勞動仲裁認可的期限內完成。超過上述期限提交的,勞動仲裁委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但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新的證據除外。
八、不提供原始證據
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勞動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九、證人不出庭作證
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
當事人申請審計、評估、鑒定,未在勞動仲裁委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審計、評估、鑒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一、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
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勞動仲裁委將按自動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反訴的,勞動仲裁委將對反訴的內容缺席審理。
被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勞動仲裁委將缺席裁決。
十二、不準確提供聯系方式
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應提供己方有效的聯系方式;如有變更,應及時告知勞動仲裁委。因當事人提供之聯系方式不準確致使勞動仲裁委無法送達相關文書,當事人可能面臨不利的后果。
十三、一方沒有財產的仲裁風險
一方沒有財產,會導致財產保全不能實現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使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所確定的權利無法實現的風險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性別:女年齡: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身份證地址:廣西
現常住有效通訊地址:廣州
被申請人全稱:廣州XX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XX單位性質:私營
郵政編碼:510000聯系電話:136
注冊地址:廣州市海珠區南暉路二樓
現辦公地址:廣州海珠區工業大道中313號東方紅創意園
仲裁申請:
1、要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1X年1月1日起至1X月1X日止存在勞動關系;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依法簽署勞動合同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2XXX0元;
3、裁決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補足因曠工扣款造成的10月工資不足額部分的24XX元;
4、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申請人離職的待通知金4XX0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1XXX0元;
6、裁決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重新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雙倍工資、1X月未足額工資、待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合計:45XXX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1X年1月1日入職被申請人單位工作,任文案策劃一職,主要負責公司客戶的文案的編輯、撰寫和項目的策劃、統籌工作。申請人2012年1月至3月的試用工資為2000元、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的工資標準為280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資標準為3500元、1月至8月的工資標準為4200元、9月至11月工資標準為4700元。
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單位后,盡心盡職工作,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試用期間簽署一份的試用期合同,期滿后,被申請人沒有依法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申請人自入職以來,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被申請人單位未為申請人購買社保。2012月8月至10月被申請人也均未依法為申請人足額繳納社保。
10月17日下午至10月22日,申請人需請假3.5天北上參加婚禮。申請人已于10月13日提前遞交請假條,被申請人表示假期長,需考慮。10月16日,申請人再次遞交假條,被申請人只口頭批復1.5天假期,同時臨時表示申請人10月17號需出差深圳,建議申請人機票改簽。申請人表示與朋友同行,特價機票無法退改,且申請人已將假期期間的項目工作妥善安排給相應人員,相關人員均已知曉。現,被申請人駁回請假需求,申請人無奈曠工3.5天。
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未經事先請假擅自脫崗者,以30分鐘為計算單位(未滿30分鐘視同一次計算),每次扣100元;達31分鐘者視為曠工”進行曠工罰款,申請人連續曠工3.5天,累計罰款5300元,最終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1550元發放;被申請人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中“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次將按照勞動合同管理中的第6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及在沒有出示有效證據的情況下以“在公共平臺發布事件的片面信息,以及辱罵和誹謗公司,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當即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
被申請人不實的解雇通知不能算有效的離職證明,且該份解雇通知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再求職。現要求被申請人重新出具離職證明,注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信息。在被申請人沒有依法支付申請人代通知金、經濟賠償金、合法結算工資及未依法繳納社保等情況下,申請人一直工作到11月17日。
申請人已事先請假并妥當安排假期工作,被申請人均不批復假期,迫使申請人曠工赴約。事后被申請人以公司制度為由對申請人做出曠工罰款,并以“一年內累計曠工3次”為由在11月17日當即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而申請人連續曠工3.5天也并未符合被申請人單位制度中的“一年累計曠工3次”條件。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8條、第40條、第46條、第47條、第72條、第82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0條、第24條)《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第61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1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第14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第三條等相關法律法規。如今,被申請人不愿支付經濟賠償金、雙倍工資、足額工資等及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無奈之下,申請人唯有訴至仲裁委,請仲裁委查清事實,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計算公式:
仲裁請求2的計算公式:
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最多11個月的雙倍月工資差額:
2012年2月、3月的月工資為2000元;
2012年4月至12月期間的月工資為2800元;
合計2000×2個月+2800×9個月=25600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
仲裁請求3的計算公式:
10月工資差額:4700(10月份工資標準)-71.79(請假期間無工資)-723(曠工期間無工資)-1478.21(已發)=2427元;
【10月份工資標準為4700元,計工資天數為22.75天,現10月實發1478.21元(扣除社保前),10月扣除請假相應工資為71.79元,曠工3.5天應扣除相應工資為4700-22.75×3.5等于723元。】
(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1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4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第三條)
仲裁請求4的計算公式:
待通知金:按申請人10月份的工資標準4700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0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0條)
仲裁請求5的計算公式:
經濟賠償金:
2012年1月起至11月止,申請人工作年限為3年;
2012年12月的工資標準為3500元,
2013年1月至8月的月工資標準為4200元,
9月、10月、11月的月工資標準為4700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故經濟賠償金為(3500+4200×8個月+4700×3個月)÷12個月×3個工作年限=12800元。